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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州集團陳政谷拒戴電子腳鐐提抗告 台中高分院駁回確定

發表日期:2025 / 07 / 19
九州集團陳政谷拒戴電子腳鐐提抗告 台中高分院駁回確定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涉及前台中市刑大大隊長、刑事局警政監林明佐貪污案,被羈押禁見的九州博弈集團總裁陳政谷的強制處分一波三折,台中地院6月17日以「覓保無著」當庭釋放陳政谷,須接受科技設備監控8月、定時向轄區派出所報到,並不得接觸同案被告、證人;陳政谷拒絕科技控、檢方也提起抗告,台中高分院日前駁回,陳政谷須戴電子腳鐐確定。

陳政谷先是被裁定羈押禁見,之後被台中地院裁定2億元交保,但隨即又被撤銷,台中地院再將交保金額拉高至3.5億元,卻被陳拒絕而繼續羈押,由於期限屆滿,法院再度裁定以3.5億元交保卻仍遭陳政谷拒絕,雙方僵持後,中院讓步,以「覓保無著」當庭釋放陳政谷,須接受科技設備監控8月、定時向轄區派出所報到,並不得接觸同案被告、證人。

檢察官認為,陳政谷在偵查時,透過律師表示要自行到案製作筆錄,但未於約定時間前往製作,反而是在高雄旅館遭拘提,被告自稱:因為同案被告洪文忠、史鎮康都遭聲押,想說會被聲押,所以去高雄等語,顯然被告先前已經有逃亡之事實。

被告犯罪所得達新臺幣438億餘萬元,其曾委託同案被告徐培菁洽詢購買空巴私人飛機,足茲證明被告財務資力雄厚,隨時有逃亡之能力,原審諭知被告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定期報到、接受電子腳鐶之科技設備監控,檢察官仍認防逃強度有所不足,非無再予斟酌之餘地。

陳政谷及辯護人則主張,檢方起訴內容有舉證不足、查無實據等瑕疵,難以證明被告有犯罪嫌疑重大之情事;被告一審之羈押期限於114年6月17日屆滿,並非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所稱經「法院許可停止羈押」,是原審法院本應無條件當庭釋放被告,不得再命被告遵守定期報到、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

原審法院命被告限制住居之強制處分既未完成,則原審法院命被告不得與同案其餘被告接觸、定期向南屯派出所報到、接受電子腳鐶監控8月等附隨處分,應失所附麗。

台中高分院審酌,檢察官抗告意旨雖主張被告有高度逃亡之虞,除限制出境、出海及施以科技設備監控外,尚應命其非經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所、需交付護照與旅行文件、應遠離機場、港口、海岸線,但是,被告所涉犯者非屬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重罪,原審法院除對被告為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外,並命其不得接觸證人、定期向警局報到及施以科技設備監控,確屬衡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等情而為合義務性裁量,難認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

至於陳政谷抗告部分,合議庭認為,被告犯罪嫌疑確屬重大,是辯護人等以檢察官起訴內容有舉證不足、查無實據等瑕疵,難以證明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亦無「將來受有罪判決之可能性仍甚高」之情等語,指摘原審裁定違法、不當,亦無理由。因此駁回抗告。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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