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活

霧峰姊弟戀情殺案 國民法官判刑8年半

發表日期:2025 / 11 / 14
霧峰姊弟戀情殺案 國民法官判刑8年半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台中市霧峰區的洪姓板模工人與大他19歲的李姓女友分手後,李女找人向洪男索回贈與的10多萬元現金與金飾,不料遭洪男持料理刀攻擊,李女的2名友人1死1傷,全案經台中地院國民法官法庭審理後,今(13)日依殺人罪判洪男徒刑8年6月。可上訴。

檢方起訴,洪男與李姓前女友分手後仍有金錢糾紛,經李女輾轉請託與洪男素不相識之鄭男、高男(下分別稱甲男、乙男)前往洪男居處討債。鄭、高2人於113年9月23日上午7時2分,利用洪男應門之際,強行推門進入洪男位於台中市霧峰區租屋處5樓索債。

過程中雙方發生肢體衝突,洪男於上午7時2分至9分許間,拿取置放在矮櫃之 料理刀1把,朝鄭男、高男之頭、頸、胸部、身體上肢及腿部猛力揮刺,造成鄭、高2人受有多處深長刀傷,後經鄭男壓制洪男在地後,鄭、高2人,沿樓梯逃至1樓大廳,然均因傷勢過重、失血過多而不支倒地,經送醫後鄭男幸存,高男則於送抵醫院前因失血過多致死。

國民法官法庭依據LINE錄影畫面、監視器錄影畫面、現場及蒐證採證照片、檢察官相驗資料、被害人病歷及相驗照片、驗傷診斷證明、現場相關位置圖暨被告案發後傷勢照片等證據資料,且被害人2人始終無持任何器械攻擊被告等情。認定被告所為屬防衛過當行為,不能阻卻違法,仍構成殺人既、未遂罪。

審酌被告之手段雖應嚴重非難,然考量被告面臨被害人違法進入屋內討債而同具可歸責性,被告所為也非屬事先計畫性的謀殺奪命行為;另被告具有刑法第23 條但書防衛過當情狀之減輕刑事由,且其行為後即時報案自首,符合刑法第62 條自首減刑規定,經依法遞減輕刑度之後,合議庭認無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規定之適用。

國民法官法庭認為,被告與被害人間素不相識而未有仇恨,於情緒激動下,持鋒利料理刀猛力攻擊被害人身體多處,短時間內剝奪高男寶貴生命,鄭男亦受有非輕之傷害,參酌生命法益之剝奪具有不可回復性,被告所為危害程度重大,並考量被告平日素行尚可,具有正當職業,兼衡被害人家屬意見、被告個人學經歷、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綜合考量後判處徒刑8年6月。

照片來源:桃園地檢署

《更多CNEWS匯流新聞網報導》

凌虐兒童成植物人狀態 雄檢起訴修法首例虐童案 求刑12年

假冒建商董事之子 詐騙投資比特幣起訴求刑14年半

【文章轉載請註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