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位曾姓男子在基隆火車站內欲前往第一月台搭乘往台北的列車時,於月台樓梯發生滑倒意外。當時基隆地區正值雨天,根據氣象站資料顯示,當日累積雨量達39.5毫米,接近24小時累積雨量達50毫米的大雨標準。
事發當下,曾男左腳靠近腳踝處骨折變形,無法站立行走,隨即由站內人員呼叫救護車送醫急救。經醫院診斷為左腳脛骨與腓骨下端閉鎖性骨折,並進行骨折復位固定及石膏手術治療。
曾男主張,依據鐵道局制定的「鐵路車站旅運與站務設施設計注意事項」規定,月台樓梯梯級每一踏面外緣應作防滑處理,寬度24公分,且顏色應與踏面具明顯對比區別。然而基隆車站南站前往第一月台的樓梯並未依照設計規範施作,防滑凹槽區塊未與踏面有顏色的明顯對比區別。
曾男指出,該月台樓梯材質雖非平滑石材,但因頻繁使用導致樓梯中間邊緣處已經磨損。當日大雨導致旅客踩踏及衣物雨傘積聚雨水滴落,室內地板潮濕,卻未於明顯處設置警告標示,管理維護明顯有缺失。
台鐵則提出反駁,說明當天基隆雖全日有雨,但樓梯並無積水而嚴重濕滑。基隆車站於104年啟用,依據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樓梯並無「顏色應與踏面有明顯不同」的規定。台鐵強調,該月台樓梯並非平滑石材,實際具有一定摩擦力而達止滑效果。
根據監視器畫面顯示,曾男當天下階梯時未注意腳下步伐,以略為跳躍之姿前行,甚而一次跨越兩台階。台鐵認為,曾男因跳躍時未能控制落腳處,屬自身行走不慎,腳底踩踏點為樓梯邊緣而非階梯平面處,導致踩空跌倒。
法官審理後認為,階梯當天因雨濕滑,一般乘客步行通過時存在滑倒的高度危險性,應有設置防滑材質地面或止滑設備。法院判定曾男以跨步之姿兩階一跨步下階梯也有過失,最終判定曾男與台鐵發生原因的負擔比率分別為70%與30%。依據民法規定,台鐵須賠償本案損害金額74萬元的30%,即22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