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政時報 包克明/臺北報導】國民黨與民眾黨聯手人數優勢一路輾壓!立法院今(14)日三讀通過修正「環境影響評估法」、「發展觀光條例」與「地質法」部分條文,全面強化太陽能光電設置的環境審查標準。新法明訂九類情況必須進行環評,其中包括國家風景區、地質敏感區、水庫水面光電等高敏感區域,未來將全面納入管理。

近年政府積極推動再生能源,但多起風災造成光電板損毀、大量殘片散落農地與沿岸,引發環境保護疑慮;台南烏山頭水庫水面型光電亦曾遭外界質疑恐影響水質與供水安全,相關議題持續受到關注。

然而,現行環評法與相關法規對光電系統並無明確審查基準,未限制國家級風景特定區、地質脆弱區或國家公園內的光電設置。為此,台灣民眾黨團提出修法版本,主張光電發展應兼顧生態保護,避免「以綠害綠」。
此次三讀通過的修法內容,要求以下情況必須進行環評:
- 設置於國家風景區、地質遺跡敏感區、山崩地滑敏感區。
- 設置於野生動物保護區、重要棲息地或重要濕地。
- 設置於沿海自然保護區或特定農業區。
- 設置於政府補助或獎勵造林之國有、公有或國營事業土地。
- 設置於山坡地,容量達1萬瓩以上或面積逾5公頃。
- 水面型太陽光電系統容量達1萬瓩以上,或面積5公頃以上。
- 裝置容量4萬瓩以上或面積達40公頃以上的大型光電案場。

國民黨與民眾黨立法院黨團聯手人數優勢一路輾壓的情況下,立院也通過附帶決議,明確要求國家公園署不得再以國家公園法相關規定為依據,在國家公園內設置地面型或水面型光電系統,以保障國家級生態景觀不被破壞。

此外,《發展觀光條例》及《地質法》同步修正,明定國家級風景特定區與地質脆弱區不得設置地面型與水面型光電,避免成為光電大面積鋪設的破口。

至於屋頂型光電及面積100平方公尺以下的小型自用型光電,因環境衝擊較低,仍免於環評,以免造成過度管制。
修法完成後,未來光電推動將更具環境保護界線,兼顧能源轉型與生態永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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