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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落實「依法課稅」可以由此著手(下)

發表日期:2025 / 07 / 08
【投書】落實「依法課稅」可以由此著手(下)

徐亞亭/財務經理

在東吳大學的這場研討會上,律師蔡朝安表示,即便是長久以來都是爭議焦點、涉及到人民權利非常大的稅法議題,台灣卻一直無法透過立法的方式往前推進,一直都容忍著「解釋函令」作為法律上補充解釋,讓執業律師感到無力與失望,感覺上這是財政部的稅法,而不是人民的稅法。即便是在大法官會議解釋也有很多認為所謂行政函釋只是技術性、細節性的補充,並沒有危險。可是事實上有太多太多的解釋函令,並不僅僅是技術性跟細節性,實質上就已經影響到人民的納稅權益,正當性一直都不存在。

已故的前司法院大法官黃茂榮曾說:民主體制的希望在民間,不是在法院或行政機關,民間先要有實踐真正的法治國家的想法,才能徹底改造。

今年在民間稅改團體的努力下終於有了一些成果,6月4日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對「稅捐徵收期間的計算」作出統一法律見解。不再任由稅捐機關利用解釋函令延長徵收期間,盡其可能算計人民。這個114年度大字第1號裁定,揭示「納稅義務人就本稅依法申請復查,及依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3分之1或提供相當擔保,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經判決確定後,於計算該稅款徵收期間時,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3項規定扣除同法第39條暫緩執行之期間,其扣除期間之末日應計算至行政法院判決確定時。」揚棄了財政部、行政法院長期依賴函釋見解: 徵收期間扣除至判決後稽徵機關再填發繳款通知書的繳納期間屆滿後30日之主張。

此裁定是對納稅者權利保護及程序正義的重視,樹立了憲法保障「依法課稅原則」的典範,受到學界及實務界的高度關注與肯定,值得喝采。

東吳大學法學院葛克昌教授曾說,稽徵人員的法治水準非常重要,各國財政部或課稅科長以上,都是有律師資格,但是我們國家完全不是這樣…因此法院要堅持依法裁判,讓行政機關不得不重視法律見解。

台灣財稅官員的法治水平必須提升,行政法院的法官必須有人權的觀念,財政部必須落實檢討近萬條的解釋函令。讓國內外的投資者對台灣的稅法不再恐懼不安,專家學者不再有狗吠火車的無力感,人民可以信任政府,收到錯誤稅單不再只能自認倒楣。課稅影響人民的財產與生存權,進而影響一國的經濟,政府與人民都應該審慎看待,讓台灣的稅制真正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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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來源:unsplash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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