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活

宜蘭員山燈節死傷國賠案 鄉公所二審仍敗訴

發表日期:2025 / 07 / 08
宜蘭員山燈節死傷國賠案 鄉公所二審仍敗訴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宜蘭員山燈節牌樓在109年發生公安意外,造成一人死亡兩人受傷,鄭姓傷者提起國家賠償之訴,宜蘭地院判決員山鄉公所及負責現場總籌及施作的2家廠商總共賠償2342萬餘元,員山鄉公所及廠商上訴二審;高院今(8)日駁回上訴。可上訴。

鄭姓傷者及家屬起訴主張,員山鄉公所因擬於109年2月1日起於所轄員山公園舉辦「2020水啦員山鼠光燦爛」員山燈節活動,於108年12月10日與天地匯公司簽立勞務採購契約,由天地匯等7人分別負責現場總籌及施作。但是,燈節搭設之鼠光迎賓拱門,未為適當固定,鄉公所等對此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均疏未注意及此。

鄭某與其母親於109年1月26日19時許,因現場無任何警告標示,且燈飾均已開啟,誤以為燈節已開放民眾賞燈而前來,適有瞬間風勢,迎賓拱門因門架包覆未開洞布及外掛不透風大型看板增加受風面積,且僅以簡易繩索固定,無法抵抗該瞬間風速所產生之橫向力,以致整座迎賓拱門隨即傾倒壓中其二人,鄭某母親於同年月28日3時2分許死亡。

鄭某則受有第一腰椎骨折併第十二胸椎與第一腰椎脫位,致創傷性脊髓損 傷及神經性膀胱、薦椎骨折、右側肋骨骨折、左股骨骨折、左眼窩骨折等傷害,因此受有合計2674萬7951元之損害, 扣除事後因和解受償共332萬5000元,仍有 2342萬2951元未獲償,請求鄉公所等負損害賠償責任。

宜蘭地院判決鄭姓傷者獲賠2342萬2951元,其他家屬合計獲賠90萬1887元。員山鄉公所及天地匯等7人上訴二審。

高等法院合議庭審理認為,迎賓拱門為員山鄉公所提供予公眾使用,屬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所規定之公共設施,應予以適當之固定,卻疏未為之,以致戶外場域正常之瞬間風勢即將迎賓拱門吹倒,而發生事故,其設置或管理有所欠缺,且天地匯等7人有未為適當固定之施工缺失等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鄭姓傷者被上 訴人依國家賠償法及侵權行為法則等相關規定,請求上訴人賠償,應屬有 據。

鄭姓傷者主張勞動能力減損為458萬4693元,員山鄉公所爭執其中59萬3635 元。查鄭姓傷者為生活應用科學系學士畢業,持有中餐烹調丙級技術士證照、保母人員證照、幼稚園教師資格;婚前從事教育業,生子後至發生事故前未出去工作,小孩分別為國、高中生。

另參酌行政院主計總處統計108年間餐飲業受僱員工平均薪資為3萬4731元、教育業受僱員工平均薪資為2萬6971元;佐以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關於性別平等與承認無償勞動價值的精神,不應忽視或低估婦女在非正式經濟、家庭勞動與無償勞動中貢獻,不能因為未參與正式工作市場就貶低其價值。因此,鄭姓傷者之勞動能力每月可得薪資,以前開餐飲及教育業受僱員工平均薪資3萬0851元為計算標準,應屬適當。從而,鄭姓傷者自事故發生日起至法定退休日止,因勞動能力減損80%所受損害,經計算並扣除中間利息後,為458萬4693元。

鄭姓傷者主張111年1月1日起至終身止之看護費用為1759萬4832元,天地匯等7人、員山鄉公所依序爭執其中905萬1741元、1005萬8213元,非屬合理費用。

查兩造均不爭執鄭姓傷者受傷後終身有專人全日看護之必要,及其平均餘命為 40.65年。茲審酌鄭姓傷者過往實際支出看護費用每日平均2176元,依勞動部函所示,聘請外籍看護工,最低工資數額為每月2萬8590元、每小時190元,每週工時為40小時,每月正常工時連 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逾240小時。

衛福部函略以107年度全職居服員平均月薪達3萬8498元、時薪制者每小時平均時薪至少223元;如以24小時、每小時最低時薪190元計算,一日費用已達 4560元,對應實際支出的歷史數據,鄭姓傷者請求以每日2200元即每月6萬 6000元計算看護費,應未逾必要程度。

況鄭姓傷者因事故而為身心障礙者(重度),依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3條、第28條,應本於尊嚴、不歧視之原則,確保身心障礙者就其自身及其家屬獲得適足生活水準之權利,其合理照護費用,不應以最低薪資或部分工時之成本作為唯一計算基準。

因此,鄭姓傷者於前述爭執期間,以每月6萬6000元計算其所受看護費用損害並扣除中間利息後,為1759萬4832元。合議庭認為,以上兩項,加計兩造不爭執鄭姓傷者因該事故另受有456萬8426元之損害後,合計2674萬7951元,再扣除部分鄭姓傷者已清償共332萬5000元,鄭姓傷者尚有2342萬2951元本息未受償。從而,員山鄉公所及天地匯等7人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更多CNEWS匯流新聞網報導》

最高檢邀集中央選舉委員會 召開罷免查察座談會

假租地真掏空回填廢棄物 桃檢起訴11人4公司 沒收8億不法所得

【文章轉載請註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