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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暴女搭公車無差別攻擊乘客 持腐蝕性液體顏射7歲男童

發表日期:2025 / 07 / 10
殘暴女搭公車無差別攻擊乘客 持腐蝕性液體顏射7歲男童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王昭濱/台北報導

北市一名44歲張姓女子,去年9月6日下午4點左右,在北投公園車站等車時,竟無預警突朝一名年僅7歲的男童臉上噴灑疑似漂白水等液體,母親驚嚇大叫,但張女已倉皇逃逸,後經警方調閱監視器循線逮捕,但至今仍否認犯行;而遭攻擊的男童雙眼睛經治療後,確定為化學性灼傷,所幸未造成失明,全案經士林地院審理後,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加重傷害罪,判處張女有期徒刑4個月,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去年9月6日下午4點左右,張女在北投公園公車站準備搭乘公車,當時被害母子也在排隊等車,張女上車後刷卡就座,但不久就準備下車,在經過被害母子身旁時,突然就將裝有腐蝕性液體的容器,對著男童臉部擠壓噴灑,男童立刻摀住雙眼大哭,他與母親所穿的衣物也遭腐蝕,母親也崩潰大喊。

此時張女不是逃離,而是返回座位坐下,在看到司機未打檔駛離,她突然又下車逃逸,警方事後根據公車行車紀錄器畫面鎖定張女,循線將她拘提到案,而警方即便將監視器畫面鐵證在她眼前,她始終否認犯行,也不願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提供任何賠償。

男童送醫後被診斷為雙眼化學性灼傷,雖暫未影響視力,但仍需持續追蹤恢復情況,法院審理後,綜合公車監視器畫面、醫療證明與證人供述,認定張女犯行明確,手段兇殘,毫無悔意。

法官認為,張女身為成年人,竟無故朝年僅7歲孩童潑灑腐蝕性液體,不僅對兒童造成身心創傷,更嚴重違背社會基本價值,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刑法》判處她有期徒刑4個月,不得易科罰金,但仍可依法申請以社會勞動替代執行。

照片來源:翻攝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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