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清德總統視察丹娜絲颱風災情時稱「救災不能什麼事都靠國軍」、「依法國軍不得擅入民宅」,真是如此嗎?
有關國軍「能不能」進入民宅協助民眾清理私人住宅,我在上課時也都會提醒民眾,要體諒國軍兵力有限,而且為避免爭議,社區要盡可能彼此互相幫忙。但若確實災害規模太大,社區老弱婦孺無法自立協助,地方政府和民間團體又沒有足夠力量協助時,國軍是否依然不能幫忙民眾?
賴總統說,法律有規定國軍不能進入民宅協助。救災時期也這樣?真有這個法律嗎?
根據「國軍協助災害防救辦法」,似乎沒有提到國軍不得進入民眾私有土地和建築物協助的規定:
第 8 條 國軍調派兵力協助災害防救,應不影響國軍戰備、不破壞國軍指揮體系、不逾越國軍支援能力範圍。
國軍常備部隊兵力無法滿足災害防救時,國防部得運用教育召集應召之後備軍人,編成救災部隊,納入作戰區指揮調度,協助災害防救。
第 12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及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申請國軍協助災害防救時,應即時提供相關災情資訊、所需救災人員、裝備、機具需求及其他可提供救災部隊之資源事項。
國軍協助災害防救時,無法支援之操作人員、特種機具、重型機械或資材等,由受支援機關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規定,辦理徵調、徵用及徵購作業。
第 17 條 國軍協助災害防救工作,不接受任何酬勞。但各級政府機關(構)或其他公益團體致送之慰勞金(物品),不在此限。
根據「國軍派駐地方政府災害應變中心連絡官作業暨支援救災工作執行要項」,其中雖民宅清理並不是主要、次要項目,且在復原階段希望國軍只是協助地方政府不及之時,但以公共區域、公共衛生為重點,並未有禁止之條文:
參、國軍支援救災項目及能力
一、救災項目:
國軍支援災害搶救作業項目,均依照各地方政府需求加以訂定之。
(一)主要項目:
人員疏散(搶救)、埋困救助、災民安置、砂包堆放及毒化災應變或有危害民眾生命安全之虞者。
(二)次要項目:
淹水地區積水清除、道路清理(含路樹清除)、環境消毒、道路橋樑搶修(含便橋搭設)、校園清理、物資集結發放及巨石爆破等。
肆、救災階段作業要領
陸、一般規定:
三、國軍支援救災任務應以救急為原則,對於災後非迫切性、一般性或地方政府有能力執行的工作,應於應變階段過後主動終止,並協調交由地方政府賡續執行,恢復戰訓本務工作。
四、國軍支援地方政府災後復原工作,以公共設施清理及衛生防疫工作為重點,在地方人力、資源不足狀況下,由地方政府完成兵力申請後支援之,不得私相授受,圖利私人及民意代表清理與打掃。
我們當然知道救災不能只靠國軍,但身為國家領導人到了災區現場面對民眾搶救家園、清理環境與復原重建的請求,應該給出正面的答案。沒有做好調度資源的準備與承諾,是到災區看風景的嗎?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調度支援組,可以依法徵調全國各工務單位和徵調民間的重機具和作業手;也可以由環境部調度各縣市的清潔隊車輛與機具和人力。衛福部有志工平台,可以號召和調度民間志工團體和個別登記的志工。總統府和行政院也可以準備慰問金(非災損補助金)發放給現場民眾,聊表心意。
這些都不是國軍,為何民眾等不到?賴總统和卓院長都得好好檢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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