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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華城案柯文哲、應曉薇延押2月 李文宗、沈慶京交保

發表日期:2025 / 07 / 22
京華城案柯文哲、應曉薇延押2月 李文宗、沈慶京交保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京華城容積率案4名在押被告都向台北地院聲請具保停押,北院今(21)日裁定,柯文哲及台北市議員應曉薇,從8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李文宗以自己名義提出2仟萬元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製住居、出境、出海,沈慶京提出1.8億元之保證金後(其中至少1億元需以自己名義提出),准予停止羈押,2人均須接受科技設備監控。可抗告。

北院裁定理由指出,本院審酌依據目前擬定之審理計畫,業已密集進行交互詰問程序,仍有部分與被告柯文哲及應曉薇經起訴之犯罪事實有密切相關之證人尚待傳喚到庭,是被告柯文哲及應曉薇無法排除湮滅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故就被告柯文哲及應曉薇,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

本院衡量其等所涉犯罪情節對社會之危害性非輕、於本案犯行之分工程度、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及被告之人身自由利益後,認具保、限制住居等替代之處分,尚無法達到防止被告柯文哲及應曉薇2人逃亡或可能勾串共犯或證人之效果,為確保本案審判及將來執行程序之進行,本院認被告柯文哲及應曉薇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柯文哲及應曉薇自8月2日起,再予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另因檢察官及辯護人均有捨棄傳喚部分證人,本院於確認目前待調查證據範圍及相關辯護人庭期、證人行程得否提前,將再調整審理計畫,則被告柯文哲及應曉薇2人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於日後依照訴訟進行程度,仍應隨時加以審視,自不待言。

李文宗及沈慶京的部分,北院認為,被告李文宗部分就其涉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部分之案情,相關證人已經詰問完畢,就重罪部分事證已獲相當程度之保全,被告李文宗就本案為滅證、串供之可行性與可能性已有所下降,且依其職務內容,對於證人可能產生之影響力顯然較為有限。

本院審酌羈押乃係判決確定前長期而非暫時拘束人身自由之處分,屬干預人身自由最為嚴重之強制手段。故執行羈押,應係以無法選擇其他同樣有效且對基本權限制更小之方法時,始屬必要,亦即當具保、限制住居或命遵守必要命令等干預基本權較小之手段已足達到目的時,自得以其他手段作為替代。

另被告沈慶京因先前長時間密集就醫,而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因無法提供無菌環境,以及因被告沈慶京長期就醫及手術對於看守所人力造成負擔,暨本院於114年7月17日訊問被告沈慶京時,其表示「住院於○○醫院期間已多次進行手術,近日希望辦理出院手續」之病情現況,及被告李文宗及沈慶京之犯罪情節、地位、職業、訴訟進行之程度、身體狀況、資力等情,認被告李文宗及沈慶京如能向本院提出一定數額之保證金供擔保,令被告心有所忌,並輔以限制出境、出海、科技設備監控之措施及限制住居,對其應有相當程度之心理約束力,即可確保本案之後續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進行,而無羈押之必要。

李文宗交保期限為8月1日,若期限前未完成交保,則自八月二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若交保後必須遵守,不得與同案被告、證人有任何接觸、騷擾、恐嚇或探詢案情之行為。接受科技設備個案手機、電子腳鐶配戴於左腳監控8月。

沈慶京的交保期限也到8月1日,若期限前未完成交保,則自八月二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若交保後必須遵守,不得與同案被告、證人有任何接觸、騷擾、恐嚇或探詢案情之行為。接受科技設備個案手機、電子腳鐶配戴於左腳監控8月。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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