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新北市雙溪區北勢溪上游虎豹潭「梳子壩」,110年10月16日因暴雨導致加坪溪古道健行及生態導覽戶外休閒活動的6人落水溺斃事故,除舉辦活動的天大地方自然文化有限公司於安全維護與風險管理上涉重大違失,監察院也就新北市政府顯未善盡場域管理責任加以糾正,鐘姓被害人家屬據此請求國家賠償,基隆地院判新北市政府國賠265萬8561 元,兩造均上訴二審;高院民庭今(22)日駁回新北市政府的上訴,並加碼判賠351萬4640 元,新北市政府合計應賠償617萬3201元。可上訴。
監察委員葉大華、蔡崇義、范巽綠就虎豹潭梳子壩溺斃事故的調查報告指出,新北市政府開放虎豹潭「梳子壩」提供居民、遊客通行,依地方制度法第18條第10項及新北市政府水域安全維護工作分工表,新北市政府負有場域管理責任。
該處於110年10月16日有28名親子參加「天大地方」透過網路招攬舉辦的健行及生態導覽戶外休閒活動,其中2大4小橫越虎豹潭「梳子壩」時,突遭遇暴雨水量瞬間暴漲、水流湍急,因該公司無人在前導引,又未獲悉不要通過虎豹潭「梳子壩」的指示,遭沖落北勢溪致6人都因溺水死亡。
事故現場沒有任何警告標示、廣播系統,以及落水所需的救生設備,顯見新北市政府,事前未善盡場域管理責任,事後卻推託非權責機關,也明顯有怠失情形。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財政及經濟委員會、內政及族群委員會、司法及獄政委員會聯席會議,通過監委葉大華、蔡崇義及范巽綠等人,所提調查報告及糾正案,糾正新北市政府。
鐘姓被害人家屬起訴請求新北市政府賠償890萬0201元。基隆地院審理後,判決新北市政府賠償265萬8561 元。
全案上訴二審,高院合議庭審理認為,梳子壩係早年新北市雙溪區公所為因居民通行之需求,所設置之過水跳石,屬國家所設置、提供公眾使用之公物,為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所稱之公共設施。新北市政府為虎豹潭梳子壩之管理機關,雖開放梳子壩提供居民、遊客通行,然事故發生前未設置警示標誌與救生設備。
設若新北市政府於事故發生前即於梳子壩設置過河之警告標誌以及救生設備,則鐘姓被害人等人於欲循梳子壩折返之際,應得以察覺警示標誌所警告之落水危險性,而選擇其他安全途徑或於原地等待指示,要非冒然通行梳子壩,即便因通行梳子壩而落水,亦足以因現場備有可供即時使用之救生設備,在其他同行者之援救下倖免於難。所以鐘姓被害人之死亡結果與新北市政府之管理欠缺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合議庭認為,依鐘姓被害人的配偶所提單據認其請求賠償喪葬費用37萬9110元及子女各請求72萬3187元、147萬0904元之扶養費,均屬有據,且為新北市政府所不爭執。另斟酌新北市政府理應善盡提供國民安全之公共設施之義務而未為之,新北市政府與活動的蘇姓領隊等肇致事故之過失程度、鐘姓被害人的母親等4人因該事故驟失至親,精神上所受之痛苦程度,與身分、地位、經濟 狀況等一切情況,認家屬等4人請求新北市政府賠償非財產上損害各150萬元為適當。
同時,鐘姓被害人家屬得請求金額,經扣除天大地方公司及蘇姓領隊給付之賠償金共 240萬元後,家屬4人得請求新北市政府給付90萬元、162萬3187元、237萬0904元、127萬9110元。所以家屬4人上訴請求新北市政府再賠償75萬元、89萬4637元、104 萬4181元、82萬5822元本息,應予准許。新北市政府之上訴為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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