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鐘姓女子起訴立委鄭正鈐,為選舉、周轉等原因向她借款1500萬元,鐘女索討未果,請求法院命令鄭正鈐返還1500萬元借款本金及200萬元利息,新竹地院判鄭正鈐需須還1500萬元,鄭上訴二審;高院今(29)日判決鄭正鈐返還鐘女1357萬2300元,鐘女其餘之訴均駁回。可上訴。
鐘女起訴主張,鄭正鈐為選舉、周轉等原因向她借款,她自106年起透過匯款、當面給付現金等方式,陸續借款給鄭,鄭正鈐並開立票載金額及票載日期分別為500萬元(106年10月3日)、500萬元(106年10月6日)、300萬元(107年3月27日)、200萬元(107年7月31日)共計4張支票(下稱系爭支票,如附表所示)交予她。
鐘女表示,鄭正鈐另口頭承諾願給付她每月利息20萬元,並於108年4月起陸續簽發票載金額各為20萬元之本票共計10張(總額200萬元)作為支付借款利息之保證。她自110年1月間即開始催告鄭正鈐還款,但是鄭迄今仍未還款。請求鄭正鈐應給付她1700萬元。
新竹地院審理認為,鐘女基於消費借貸關係,請求鄭正鈐返還1500萬元,應屬有理由;但是,鐘女主張兩造間於108年1月時,曾另約定鄭正鈐應給付利息200萬元,難認有理由,因此僅判准返還1500萬元。兩造都上訴二審。
高院合議庭審理認為,兩造爭執款項依孫姓證人證述、兩造及孫姓證人帳戶交易往來資料暨兩造間LINE對話截圖內容可知,鄭正鈐透過孫某介紹,陸續簽發支票為擔保,向鐘女先後借款合計1357萬2300元,於清償期屆至後迄未清償,故鐘女先位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鄭正鈐給付1357萬2300元,為有理由。
但是已屆期之200萬元利息部分,合議庭認為,依卷證資料,無法僅以鄭正鈐簽發本票之事實,認定兩造就借款 即有利息約定,故鐘女請求鄭正鈐給付該借款項已屆期之10個月利息合計200萬元,並無理由。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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