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民進黨新北市議員黃俊哲因111年新北市第4屆議員選舉時,由其父黃忠信購買林聰明沙鍋魚頭禮盒456盒,並將其中43盒送給選民,涉嫌賄選,被判當選無效確定卸任,其父黃忠信被新北地院判刑4年10月、褫奪公權5年,上訴二審後;高院今(30)日認黃忠信犯行情輕法重,撤銷改判徒刑2年、緩刑5年。可上訴。
除了黃俊哲的父親黃忠信獲減判、緩刑外,包括欣湛然建設副總林惠蓉、黃俊哲辦公室主任唐龍輝等共犯也都獲減判及宣告緩刑。
黃俊哲的父親黃忠信現為欣湛然建設公司負責人,他111年9月間曾指以該公司名義提供2000萬元,給黃俊哲作為選舉使用,以幫助其競選連任,欣湛然建設公司的林姓副總經黃俊哲父親指示後,欲購買1000盒沙鍋魚頭禮盒發送給黃俊哲選區的選民,但因數量過多,不易冷凍保存,因此改為500盒,總計花費29萬餘元。
欣湛然建設公司訂購完禮盒後,分別將其發送至公司和黃俊哲競總,唐龍輝取得456盒禮盒後,再指示5名競總團隊成員,分送給轄內43位里長、里民,以此換取選票。
新北地院一審判決黃忠信徒刑4年10月、褫奪公權5年、林惠蓉、唐龍輝等共犯也分別判刑3年6月到4年4月不等。黃忠信等被告及檢察官都上訴二審。
高院合議庭審理認為,被告黃忠信等人於高院審理時均坦承行求賄賂犯行,然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賄選罪,對於行求、期約、交付賄賂之階段行為,法定刑並未加以區分行為態樣,而被告黃忠信等人或係因父子關係,或係因受僱關係而介入,一律處以3年以上有期徒刑,罪刑顯不相當,有情輕法重之憾,應有刑法第59條規定之適用。原審未及斟酌上情,量刑難謂妥適,應予撤銷。
至於量刑部分,合議庭認為,選舉乃民主政治之基石,須由選民評斷候選人之才德、品行、學識、操守、政見而選賢與能,此攸關國家政治之良窳,影響國家根基及人民權利至鉅,而賄選為敗壞選風之主要根源,不得使金錢或不正利益介入 選舉,影響民主政治之落實。
黃忠信為求兒子黃俊哲能在議員選舉順利當選,竟下達指示訂購禮盒,被告林惠蓉身為被告黃忠信之建設公司職員,依被告黃忠信指示處理禮盒之訂購事宜,並向被告唐龍輝轉達致贈禮盒予樁腳及里長等人,再由被告唐龍輝統籌分派贈送禮盒事宜,而被告胡苡瑄、許峻誌、趙孟杉、謝浩城、李璇芳負責送禮,以送禮方式共同完成本案行求賄賂犯行,妨害選舉制度之公平、公正及純潔性,實有不該。
但是,念被告黃忠信人於高院審理時終知坦承犯行,頗有悔意,復考量其等在本案之角色分工、涉案程度、參與犯罪情節、對於法益侵害程度,兼衡被告黃忠信等人自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暨經濟狀況,以及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黃忠信徒刑2年、緩刑5年,其他被告1年6月到1年10月不等徒刑,均宣告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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