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場所需要貼禁菸標示?
根據《菸害防制法》第15條,各類全面禁菸場所皆需張貼,包括但不限於:
• 政府機關、學校、醫療院所、電影院、百貨公司、賣場等室內公共場所
• 餐廳、咖啡廳、旅館、辦公大樓、銀行等營業場所
• 公車、捷運、火車等大眾運輸工具與其站體
• 三人以上的室內工作場所
未貼標示或提供吸菸器具將開罰
若上述禁菸場所未張貼禁菸標誌,或提供如煙灰缸、菸蒂桶等吸菸相關器具,經查獲將對負責人或業者處以1萬至5萬元罰鍰,並需限期改善,否則得按次處罰。
吸菸者也要注意
如於禁菸場所吸菸,則吸菸者本人將被處以2,000至10,000元罰鍰。
禁菸標示不需統一格式
目前無強制規定需使用特定樣式,惟應清楚標示「禁菸」字樣與圖示,民眾可參考衛生福利部或「健康九九網站」提供之免費下載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