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月3日上午近8時,一名吳姓男子騎機車經過基隆市仁愛區成功路平交道時,被後方騎士用行車記錄器拍攝到闖越平交道的畫面。警方查證屬實後,依法舉發吳男「警鈴已響、號誌燈已顯示,仍強行闖平交道」的違規行為。
公路局台北市區監理所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相關規定,對吳男作出裁罰6萬7500元、吊扣駕駛執照12個月,並要求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的處分。吳男不服此處分,隨後提起行政訴訟。
在訴訟中,吳男主張自己並無闖越平交道的意圖。他表示當時已在平交道前停車等待火車經過,而在火車通過後,平交道遮斷器升起,他認為這表示可以通行。吳男還指出,如果還有火車即將通過,遮斷器不應該打開,誘使他騎車通過,這是號誌設計的問題。基於這些理由,吳男要求撤銷原處分。
然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法官在審理過程中,當庭勘驗了檢舉影像。影像顯示,事發當天上午7時56分53秒,檢舉人騎車到平交道前時,前方遮斷器正在緩緩升起,同時閃光號誌持續閃爍,警鈴也在大聲響起。
在接下來的幾秒內,多輛機車騎過停止線到達前方的黃色網狀線區域,行人也開始往前走。然而,在7時56分59秒,遮斷器又開始緩緩下降,警鈴仍在大聲響起,閃光號誌也持續閃爍。就在這時,吳男騎機車從檢舉人左側駛出,在7時57分0秒越過停止線,並在2秒後從正在下降的遮斷器下方進入平交道。
法官在判決中指出,根據證據顯示,當吳男騎車到停止線前時,平交道的警鈴與閃光號誌已經持續作動超過7秒,遮斷器也已經開始下降。儘管如此,吳男仍然強行通過平交道。法官認為,即使吳男主觀上可能沒有故意闖越的意圖,但至少存在過失。
此外,法官還指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4條並未明確規定只處罰故意行為而排除過失行為。因此,監理單位的裁處並無違誤。基於以上理由,法官認為吳男要求撤銷處分的訴訟請求沒有理由,最終駁回了他的上訴。
這起案件凸顯了交通安全的重要性,特別是在鐵路平交道等危險路段。無論是否有故意,駕駛人都應該嚴格遵守交通規則,以確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同時,這個案例也提醒了相關部門需要不斷完善交通設施,減少可能引起誤解的情況,進一步提高道路安全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