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租廠房堆置上千桶有害廢液!賠償1910萬給地主

發表日期:2025 / 08 / 07

一名李姓男子以每月2萬元租金向郭姓地主承租屏東一處廠房。隨後,李指示郭姓男子連續6天駕駛曳引車,將裝有廢液的貝克桶及鐵桶等運送至該廠房堆置。

南區環境督察大隊及屏東縣警局前往廠房進行督察,查獲大量廢棄物。現場發現317桶貝克桶、747桶鐵桶及4桶塑膠桶。經採樣送驗,貝克桶內廢液閃火點小於40℃,50加侖鐵桶廢液PH值小於1.0,均屬有害事業廢棄物。

檢方認為李、郭涉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即非法清除廢棄物。郭獲緩起訴處分1年,並向公庫支付5萬元。李則被訴後一審判刑1年4月,犯罪所得114萬餘元遭沒收。地主因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獲緩起訴處分1年。

地主隨後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李、郭連帶賠償清除費用1816萬9000元,以及自2018年9月至2022年8月共47個月無法收取的租金94萬元,總計1910萬9000元。

台南地院審理後認為,地主出租廠房時已在租約中明確限制「限供於合法工業用油堆放使用」。當廢棄物被堆置時,地主曾因刺鼻氣味質疑,但被李以添加劑和原料為由搪塞。後來因鄰居抗議,地主要求李盡速將廢棄物搬走,李則要求一個月時間處理,但幾天後即遭環保局查緝。

法院認為地主已盡力防止損害發生,且李在偵訊時也承認地主很無辜,因為他們沒有支付租金,地主也沒有能力清理這些廢棄物。最終,台南地院判決支持地主的求償請求,要求李、郭連帶賠償1910萬9000元。

此案件凸顯了非法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的嚴重性,以及相關當事人可能面臨的法律責任和巨額賠償。同時也提醒地主在出租物業時需謹慎,並及時監督租戶的使用情況,以避免類似事件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