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軍第二地區支援指揮部一名陳姓少校,在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期間,短短4個月內多次以電擊棒電擊部屬,共計7次電擊5名官兵。這些行為嚴重違反軍紀,危害部屬身體健康,貶損他人人格尊嚴。
根據調查,陳姓少校原為兵工補給官,擔任彈藥分庫少校分庫長期間,多次以測試電擊棒為由對部屬施以電擊。他的受害對象包括古姓中士、武姓中士、朱姓中尉、劉姓下士、蘇姓上士及林姓中士等人。其中最嚴重的一次,陳姓少校對劉姓下士連續電擊4次,導致對方倒地不起。
軍方獲報後召開評議會,決議對陳姓少校記大過1次、小過8次。由於他在一年內累積達記大過3次,軍方進一步決定將其撤職並停止任用3年。陳姓少校不服此處分,認為軍方懲處過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處罰。
然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軍方處分於法有據,判陳姓少校敗訴。陳姓少校不服判決再上訴至最高行政法院,但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原判決並無違誤,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軍方表示,陳姓少校身為單位主管,不僅未制止官兵使用值勤電擊棒打鬧,反而帶頭以電擊棒電擊部屬為樂,給官兵錯誤示範。這些行為不僅危及他人身體健康,也嚴重破壞部隊團結,顯示其法紀觀念淡薄,行為不檢,應予以嚴懲。
此案件引發社會關注,也凸顯了軍中管理問題。軍方強調,將持續加強官兵法治教育,杜絕類似事件再次發生,以維護軍中紀律與官兵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