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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退租大鬧門市遭警噴辣椒水 請求國賠二審仍敗

發表日期:2025 / 08 / 09
手機退租大鬧門市遭警噴辣椒水 請求國賠二審仍敗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陳姓女子因手機合約到期前往中華電信門市辦理門號退租,卻與門市人員是否依合約收費起爭執,門市人員報警尋求協助,陳女不聽警方勸阻並與員警發生拉扯,員警於是帶陳女回警局調查並施以管束,期間使用辣椒水,陳女提告因此受傷,請求國賠200萬餘元,台北地院判陳女敗訴,上訴二審後;高院認員警所為管束並無不法,駁回陳女上訴。可上訴。

陳姓女子起訴主張,她110年4月8日上午因手機合約到期,前往中華電信五分埔門市辦理退門號退租,過程中因質疑中華電信未依合約收費,所以用手機錄影進行蒐證以保自身權益,門市承辦人員即打電話報警。

陳女表示,信義警分局五分埔派出所2名員警抵達後,以強暴手段奪取她的手機,並非法阻止她錄影蒐證,於是她也打110報案,指遭員警搶奪手機,2名員警於是教唆中華電信門市人員指控她滋擾店家,再強押她上警車,前後多次對她臉部噴辣椒水,致使她眼睛受傷,其後再將她送往五分埔派出所,並在五分埔派出所1樓樓梯處強拖她至2樓,而將她私行拘禁、上腳銬在2樓,致她當日所穿著之衣物磨損、左上臂紅腫、瘀傷與雙腳踝受傷,並因而患有焦慮症狀的適應障礙症。

陳女主張,她本被依違反社維法裁罰1000元,經抗告後撤銷不罰,員警侵害她的權利,請求國家賠償200萬3230元。

信義分局則辯稱,陳女在五分埔門市之公共營業場所,因不滿服務人員無法回應其需求,竟在該處大聲咆咆哮、叫罵,不但干擾五分埔門市之營運,更有可能害及於一旁背負幼童之婦人,造成現場秩序大亂,致生安全危害之疑慮。

陳女甚至在員警到場後仍恣意生事,造成場面大亂,一直不配合警方執行公務,甚至產生肢體衝突,2名員警考量現場尚有其他老弱婦孺及民眾,恐陳女滋事嚴重而波及無辜,於是先行透過防護型噴霧(即俗稱辣椒水)暫緩陳女之不理性行為,後續再於管束期間以腳鐐方式致使陳女無法恣意再為攻擊行為,防止損害持續擴大,從而2名員警於警察職權行使法賦予之權限範圍內,對陳女之不當行為為預防擴大事端之適當行為與管束,當無濫用權利或執法過當之情事,符合比例原則。

北院審理認為,陳女所舉其他證據,並無法證明員警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其權利之情,則其主張信義分局所屬警員之所為,係於執行職務時所為故意或過失不法行為等語,即屬無據,駁回陳女之訴。陳女上訴二審。

高院合議庭審理認為,依台北地院勘驗員警密錄器結果,可知陳女於警方到場後,仍有滋擾五分埔門市營運之行為,並已影響其業務,陳女經勸說後仍不聽勸阻,又與警方發生拉扯,並危及其他顧客身體安全,確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

員警認陳女之行為,恐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嫌,依社維法及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自得強制陳女隨同返回警局,並對陳女施以管束,且員警以辣椒水噴灑陳女以制止抗拒,尚未逾必要之程度,應屬其執行職務之合法行為。

再依台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員警密錄器畫面、員警於警詢之陳述及陳女手機錄音譯文,可知陳女到達五分埔派出所後仍有抗拒管束之情形,為確保警察人員之安全,對陳女施以腳銬,未逾比例原則,且員警有告知陳女對其施以管束及強制到場原因,並詢問陳女應通知之親屬及關係人,員警所為管束並無不法。因此陳女請求國家賠償為無理由,駁回上訴。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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