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發生一起校園意外事件,一名許姓國中三年級學生在體育課上打羽球時,竟撿起地上的石頭當作羽球擊打。不料,石頭誤擊中盧姓男同學的右眼,造成嚴重傷害。
根據醫療鑑定報告,盧姓學生的右眼因此次意外導致虹膜分離、白內障及黃斑部退化等多重傷害。目前其右眼視力僅剩0.02,依據美國醫學會障害指引評估,整體障害程度達29%。專家評估,此傷害將導致盧姓學生未來勞動能力長期減損。
盧姓學生家屬為此向法院提出求償。訴訟中,原告方要求賠償勞動能力損失204萬6762元,但僅先行請求其中的102萬3381元。此外,還請求精神撫慰金,盧姓學生本人80萬元,其父母各30萬元。
對此,許姓學生的母親辯稱,兒子在學校的行為難以監督,且認為原告求償金額過高,應予以酌減。然而,法院經過審理後,認定賠償請求合理。
屏東地方法院最終判決,許姓學生及其監護人許母應連帶賠償盧姓學生182萬4761元,並各別賠償盧姓學生父母各30萬元,總計240餘萬元。值得注意的是,原告方仍保有102萬多元的賠償金請求權,可視情況決定是否上訴。
此案引發社會對校園安全及未成年人行為責任的討論。專家提醒,學校應加強對學生的安全教育,家長也應注意孩子的行為,以避免類似意外再次發生。同時,這起案件也突顯了未成年人行為可能給家庭帶來的重大經濟負擔,呼籲家長和學校共同努力,培養學生的安全意識和責任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