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天拍板定案,自9月1日起,新青安貸款撥款不計入銀行法第72條之2限額。此舉將使公股銀行承做房貸的資金運用空間擴大。但財政部下午發布聲明強調,將配合督導公股銀行落實審核,決定貸款條件,並非每案均得貸款最高上限1000萬元、貸款8成或寬限期5年及40年期核貸。
同時,新青安貸款是實際交屋始得受理,預售屋無法申請,民眾須綜合考量購屋交易金額龐大,不動產轉讓流動性低,預售屋交屋時間風險,與金融市場及房價波動風險,審慎評估貸後長期還本付息負擔,審酌自身財務還款能力,避免過度財務壓力影響生活品質及信用紀錄。
銀行法72條之2規定,銀行承做不動產放款佔銀行存款總額,不得超過吸收存款總餘額及金融債券發售額之和的30%。
簡單說,不動產放款是分子,存款及金融債是分母,上限是不動產放款最高只能占30%。
如今,行政院把新青安貸款排除在外,形同讓不動產放款總數變少,也就是計算公式的分子變小,多出來的空間,可讓公股銀行有更多的放款空間。
不過,不動產放款還有另外一個控管機制,也就是不動產貸款集中度(銀行不動產貸款占總放款比率),不得超過40%,簡單說,銀行放款100元,其中最高只能有40元是不動產貸款。
以下是財政部聲明全文:
為協助民眾購屋自住需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公布,114年9月1日起新青安貸款撥款不計入銀行法第72條之2限額,財政部將配合督導公股銀行積極協助符合新青安貸款資格民眾申辦,完善貸前徵審及貸後管理,並應優先承辦民眾「首購」、「自住」及「已承諾」之房貸申請,確保銀行信用資源用於民眾自住購屋。
為落實協助無自用住宅民眾購買自住房屋的政策,財政部督導公股銀行自99年起辦理青安貸款,嗣112年8月配合整體金融、房市趨勢及民眾需求,推出新青安貸款,提供延長貸款年限、寬限期、補貼利息等優惠措施,截至114年7月底止,已協助47萬4,234戶無自有住宅家庭購屋,核貸金額達新臺幣(下同)2兆4,412億餘元,其中新青安貸款累計核貸12萬9,464戶,核貸金額9,994億餘元,未滿40歲貸款戶數占整體核貸戶數比率約7成,上開修正規定具有積極協助青壯年族群購屋安居之政策意義。
公股銀行辦理新青安貸款之徵審,係依據金融主管機關及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授信「5P」原則及「防範投資客炒房及人頭戶申貸機制」等徵授信規範辦 理,就借款戶資歷(people)、資金用途(purpose)、償還來源(payment)、債權保障(protection)及未來展望(perspective)等,綜合評估貸款實際用途、整體信用狀況及收支負擔等財務能力後,決定是否核貸及核貸條件。 查114年7月底青安貸款逾放比率為0.04%,低於本國銀行同期房貸逾放比0.08%。
財政部強調,為確保新青安貸款符合自住目的,公股銀行持續優化核貸作業,規定借款人限貸一次,貸戶徵提自住切結書及跨部會資料勾稽作業等,對於轉租、人頭戶、涉營業行為等非自住者,均追回補貼利息及調整貸款條件等措施。截至114年7月底,已追回5,421件,收回利息補貼金額1億348萬餘元。相關查核非自住及追回補貼作業持續滾動辦理,以杜絕民眾不當申辦新青安貸款,確保符合購屋自住之政策。
財政部就公股銀行辦理房貸業務,與金管會及中央銀行(下稱央行)共同合作,督導公股銀行遵依行政院四原則,央行不動產信用管制、金管會及銀行公會授信原則等規範辦理,並持續滾動加強查核未符購屋自住目的之貸款,遏阻投機行為,確保真正購屋自住者之需求,落實新青安貸款購屋自住成家之政策美意及整體房市健全發展。
財政部提醒,新青安貸款提供優惠條件協助民眾購屋自住,惟銀行仍須依據徵授信規定決定貸款條件,並非每案均得以新青安貸款最高上限1,000萬元、貸款8成或寬限期5年及40年期核貸,且新青安貸款係於實際交屋始得受理,預售屋非可申請辦理標的,民眾須綜合考量購屋交易金額龐大,不動產轉讓流動性低,預售屋交屋時間風險,與金融市場及房價之波動風險,審慎評估貸後長期還本付息負擔,審酌自身財務還款能力,謹慎決策購屋及貸款需求,以避免過度財務壓力影響生活品質及信用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