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曾任職旅行社的女子羅佩雯向知名成衣大廠台雅集團沈姓前董座佯稱有大額便宜機票投資及移民投資項目,誘騙沈某「投資」50餘億元,經台北地檢署依加重詐欺、偽文及洗錢等罪嫌起訴,羅女於法院開庭時坦承大部分犯行,台北地院合議庭裁定讓她提出500萬元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及自停止羈押之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暨應遵守不得與同案被告有任何接觸或探詢案情之行為,停止羈押之日起接受電子腳環之科技設備監控1年。
法院裁定指出,羅佩雯羈押期間屆滿,經訊問之後認為羈押原因雖然存在,但羅女對於犯罪事實坦承犯行,僅主張仍待進一步釐清回款或投資餘額,且羅女至今已羈押超過6個月,體會人身自由遭剝奪的痛苦,應知悉若與其他共犯串證,恐構成再執行羈押的原因,而無冒再被羈押風險,任意與共犯勾串。
合議庭審酌羅女的涉案情節、犯罪惡性、身分、地位、資力等,認為以500萬元保證金、限制住居,可作為羈押之替代手段,以確保本案日後審理、執行程序的進行,而無繼續羈押的必要。
不過,羅女所涉罪嫌之犯罪嫌疑均屬重大,犯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性,此為脫免刑責、趨吉避凶之基本人性,酌之被告所涉各罪之罪責非輕,依通常社會觀念,面對如斯重罪之追訴,實具逃亡而滯留海外之可能。一併裁定羅女自停止羈押之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併依前揭規定命其遵守接受電子腳環之科技設備監控1年。
同時,命羅女不得與同案被告有任何接觸或探詢案情之行為。倘羅女於停止羈押期間無故不遵期到庭、違反前揭限制住居及予以限制出境、出海等事項,或違反本院所命其應遵守之不得與同案被告有任何接觸或探詢案情之行為、接受科技監控等事項,得為再執行羈押之事由。
檢方起訴指出,羅女97年至100年間,即有向多人佯稱可共同投資購買機票賺取價差,經法院以詐欺罪判決確定,於103年6月假釋出獄,猶不知悔改。104年間羅女經營機票買賣業務,因資金短缺,財務狀況陷入窘境,於是重操舊業,與鄭姓、楊姓男子向10名被害人佯稱,熟悉操作海外客户大額購買機票,得以合作投資以賺取價差作為利潤,詐得5億2587萬餘元。
不過,108年9月間羅女明知已無法向10名被害人支付利潤,透過鄭男的引薦,結識甚有資力的台雅集團沈姓前董事長,先由鄭男向沈某訛稱自己參與羅女的機票投資案獲利豐厚,羅女並向沈某謊稱擁有大量海外客戶的商業機票需求,可藉由事先購買便宜機票並於到期後套利。詐騙沈姓前董座48億8930萬餘元。
此外,羅女曾聽聞沈某有意幫子女辦理美國等海外護照,遂藉機向沈某謊稱能透過關係取得英國、澳洲、墨西哥等國家之特殊移民投資,藉此向沈某持續詐取更多款項。羅女為取信沈某,出示自製的某資產投資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所出具的英國、澳洲及墨西哥特殊移民訊息函,訛稱將於113年4月30日前可完成沈某及家人辦理各國身分文件資料,取得特殊移民身分,否則將全額退回投資款項,但 是,沈某及家人迄今均未取得這些國家特殊移民身分。
檢調估算,自108年9月間至112年6月間,羅女以海外機票投資詐騙沈裕雄的金額,累計約為新台幣48.9億元,另涉及特殊移民投資的部份約為新台幣5400萬元、850萬美元。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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