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嘉義吳姓婦人在102年間銷售台北市大安區9100萬元的豪宅,未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期限繳納奢侈稅1569萬餘元,之後吳婦「神隱」幾乎找不到人,經財政部台北國稅局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北分署執行,成為列管的滯欠大戶;台北分署日前終於找到吳婦,她卻辯稱自己只是人頭,但經調查,吳婦有處分財產等管收事由,向台北地院聲請管收獲准。
台北分署表示,吳婦滯欠鉅額奢侈稅,經台北國稅局於104年間送達繳款書,但是吳婦未依限繳納,隨即移送台北分署執行。台北分署詳細調查吳婦財產流向,發現吳婦於買賣欠稅的不動產後,仍提領及匯出其銀行帳戶內存款高達4300餘萬元,已構成「隱匿、處分應供強制執行財產」、「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等法定管收事由,經台北分署多次命其陳報財產,惟吳婦皆未依限陳報,台北分署遂向台北地院聲請拘提,並於今年9月9日拘獲吳婦。
吳婦到場後,雖辯稱買賣不動產之事實及前開處分資金之原因其皆不知情,她從頭到尾都只是擔任人頭的角色並負責簽名蓋章,提領之現金其從未經手等,惟其就各項資金流向之陳述不僅無充分實據支持且無正當性,且顯然背離社會通念之情形。綜合上情,台北分署認吳婦符合管收要件,於是向台北地院聲請管收,案經台北地院於當日審理後裁定管收吳婦,因吳婦仍堅不提出具體清償方案,台北分署爰將吳婦送交台北女子看守所執行管收。
台北分署呼籲,民眾知悉可能滯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時,即應積極面對處理,更不應有隱匿、處分財產之行為,否則不僅可能遭執行分署聲請拘提、管收,而喪失人身自由,而仍不能免除滯欠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實是賠了夫人又折兵。
照片來源:行政執行署台北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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