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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電鍋送老嫗遭起訴貪污引熱議 邢泰釗發函落實客觀義務

發表日期:2025 / 09 / 18
廢電鍋送老嫗遭起訴貪污引熱議 邢泰釗發函落實客觀義務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台北市政府清潔隊黃姓隊員被檢舉將撿到民眾丟棄的電鍋轉贈拾荒老嫗,被士林地檢署依貪污治罪條例之竊取或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材、財物者罪起訴,由於法定本刑為5年以上重罪,引起各界「情輕法重」的批評,最高檢察署今(17)日表示,檢察總長邢泰釗9月16日發函各檢察機關,指示檢察官偵辦貪瀆案件斟酌對被告有利事證,查明貪瀆案涉案被告,符合貪污治罪條例減刑或免其刑的規定,可聲請法院諭知免刑之判決或宣告緩刑。

黃姓清潔隊員是去年7月被檢舉,在轉運站的回收車上執勤時私下將電鍋拿走,將其轉贈給一位拾荒婦人;經環保局北投區清潔隊調查、採證相關影像紀錄後,發現黃員把電鍋從資源回收車上面拿走。當下即訪談黃員,坦承自己有把電鍋拿走。由於平時即有宣導資源回收物品不能隨意拿走,不然會有明顯觸法行為,因此簽報政風司處理。

黃員並經士林地檢署依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嫌起訴,由於黃員轉贈的電鍋殘值僅30餘元,被起訴的卻是法定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00萬元以下罰金的重罪,引發社會熱議,批評情輕法重,不符比例原則。

對此,法務部日前已表示針對社會各界關注「小額貪污案件情輕法重」議題啟動修法作業,提出貪污治罪條例修正草案。

最高檢表示,刑泰釗指示檢察官偵辦貪瀆案件,請注意蒐集、調查及斟酌對被告有利及不利之事證,落實客觀性義務。按「法律應免除其刑者」應為不起訴處分,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9款定有明文。經查明貪瀆案涉案被告,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犯罪後自首,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犯貪污治罪條例行賄罪而自首者,即應為不起訴處分。

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認被告有犯罪嫌疑提起公訴者,得依具體個案情節,審酌被告之犯罪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犯罪所生危險或損害、犯罪後態度等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是否犯貪瀆罪後自首、在偵查中自白、有無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是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是否情節輕微、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台幣5萬元以下等對被告有利量刑事由,於起訴或公訴蒞庭時具體求刑。

對於犯貪瀆罪後自首或自白者,主動請求法院從輕量刑,自動繳交所得財物或參與集體貪污先行自首或自白供出其他共犯而查獲者,如符合緩刑要件,並請求法院宣告緩刑。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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