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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幼兒園長之子性侵女童 第二波判刑30年、罰5億元

發表日期:2025 / 09 / 25
台北市幼兒園長之子性侵女童 第二波判刑30年、罰5億元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震驚社會的台北市某幼兒園長的毛姓兒子對幼兒園的多名女學童性侵案,經高等法院今年1月7日就毛男對6名女童犯強制性交、強制猥褻、拍攝性影像等共225罪,判處合併應執行徒刑28年8月目前上訴中,台北地檢署又發現毛男竟然還用手機拍攝40名幼童的性侵影像或偷拍性影像,再將毛男起訴。台北地院今(24)日依觸犯兒童性剝削、妨害性自主、性隱私等共510罪,判處合併執行徒刑30年、併科罰金新台幣5億元。可上訴。

毛男是幼兒園及托嬰中心負責人之子,自110年9月13日起,擔任該幼兒園教保員,兼任本案托嬰中心托育人員,負責提供本案幼保機構兒童之教育、照顧及托育服務,且掌管本案幼保機構裝設之監視錄影設備,而深知本案幼保機構所裝設監視錄影設備拍攝之範圍。

毛男明知其幼保機構收托之A1童至A38童、A40童、A41童均屬未滿7歲之兒童,身心尚未成熟,欠缺對於性自主決定及性隱私資訊之意思能力,竟利用本案幼保機構服務人員及工作人員未注意或不在場之機會及本案幼保機構所裝設監視錄影設備之拍攝死角。

毛男於110年9月13日至112年7月10日間,在本案幼保機構內,對A1童至A38童、A40童、A41童分別為以強暴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之犯行合計14次、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之犯行合計216次、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未遂之犯行合計2次、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猥褻之犯行合計191次、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無故攝錄性影像之犯行合計5次、竊錄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之犯行合計29次、竊錄身體隱私部位之犯行合計51次、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之性影像之犯行合計2次。

合議庭審酌本案被害人父母早於111年12月間即曾向本案幼兒園反應被害人疑遭被告侵害,且前案已開始調查被告對本案部分被害人之犯行時,被告毛男仍持續為本案犯行之情形,及自前案迄本案偵查、審理中被告歷次之供述,難認被告已有真心悔悟之犯後態度。

參酌被害人、被害人父母、家屬、告訴代理人就本案造成被害人所受心理、精神創傷,被害後身心發展狀況,及陪伴被害人面對此等傷痛、經歷偵審程序之心路歷程,此等被害影響陳述及對被告科刑範圍之意見,依被告犯以強暴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罪合計232罪(含未遂2罪)、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猥褻罪共191罪,及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無故攝錄性影像、竊錄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竊錄身體隱私部位罪合計85罪、犯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之性影像罪共2罪。共510罪,各處有期徒刑8月至14年不等,且就所犯以強暴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罪部分,併科罰金新台幣150萬元至450萬元之間。

由於刑法第51條第5款但書對於應執行之有期徒刑最長期所定「不得逾30年」,毛男總共被判刑3552年,併科罰金部分合計5億6750萬元;合議庭酌定應執行刑之法律界限,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0年,併科罰金5億元。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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