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追酒駕連開5槍!女乘客中2槍喪命 二審逆轉判免國賠

發表日期:2025 / 10 / 09

2020年3月27日深夜11點多,時任桃園市警局八德派出所副所長曾沛恩執行巡邏勤務時,發現48歲吳慶文駕車搭載3名友人,見到警車後慌張逃逸。警方示意攔查,吳男卻加速逃離,警方隨即追趕。

吳男駕車狂飆行經建國路442巷一處路口時,撞上前方建物牆面。因後方又有警車圍堵,吳為此踩油門倒車衝撞警車3次,撞出空隙後欲駕車逃離現場。曾男見狀,舉槍朝吳男駕駛的車輛後方連開5槍,其中2槍射入車輛後座,擊中坐右後方楊姓女乘客左後背、大腿等處,楊女送醫搶救仍不治。

檢方認定曾男用槍逾越比例原則,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然而,桃園地院、高等法院審理後均認為,吳男當時確有危險駕駛行為,已對用路人的生命、身體造成重大危害。依據監視器影像、彈道重建報告及警械使用調查報告,法院認定子彈都是向下角度射擊,射擊目標並非駕駛人或乘客,而是輪胎。綜合認定,曾男用槍時機符合警械使用條例,未逾越必要程度,並無過失,判曾員無罪。最高法院維持此判決,全案確定。

在民事方面,死者楊女的家屬提出國賠訴訟。桃園地院於2024年3月判決桃園市政府、八德分局共應國賠748萬多元。然而,桃園市政府不服上訴,高等法院今日轉改判桃園市政府、八德分局勝訴、免賠。

高院判決指出,吳男2次倒車撞擊巡邏車,已屬對行使職務員警施以強暴行為,且可預見仍會高速行駛逃逸,可能危害公眾行人的人身安全,產生急迫危險情形。曾男下車欲逮捕吳男時,吳男又3次倒車,依曾男認知,無法排除吳男為逃追捕,在情急之下不惜倒車撞他,而危及其生命,因此依警械條例規定得使用警械。

高院認定曾男射擊角度是向下射擊,且已將射擊位置壓低在車輛下方,而朝輪胎射擊,阻止吳男繼續前進。因車輛加速逃離等情況而誤擊楊女致命部位,乃吳男不當駕車逃離行為所致。法院認為曾男是在必要程度內開槍射擊,應已盡注意義務,其用槍未逾越必要程度,屬依法令的行為,無不法性,因此判定桃園市政府、八德分局均無國賠責任,改判免賠。

此案件引發社會對警察執法程序的討論,同時也突顯了酒駕逃逸行為的嚴重後果。目前此判決仍可上訴,後續發展值得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