飆速151km!國道警「教訓超速仔」 多做1事下場慘了

發表日期:2025 / 10 / 09

日前國道公路警察大隊陳姓警員在國道3號北向211公里處執勤時,發現一輛自小客車嚴重超速。他使用測速雷射槍連續拍攝4張照片,原始時速數據分別為146公里、147公里、149公里和151公里。然而,時速最高的第4張照片因車牌模糊,無法作為舉發證據。

根據現行規定,車輛必須超過速限110公里達40公里以上(即時速150公里以上)才能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危險駕駛」條款開罰6千到2萬4千元,並吊扣牌照。若未達此標準,則僅能開罰3千至6千元。陳姓警員為了重懲車主,於9月25日在隊部辦公室內,將第3張照片的149公里在罰單上輸入為151公里,並據此開出兩張罰單,分別開罰車主及吊扣牌照。

車主收到罰單後,發現照片與罰單內容矛盾,遂提出申訴。國道公路警察局大隊內部審查時發現取締資料有異,主動調查後將全案移送檢方偵辦。經檢察官偵查,認定陳姓警員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3條的「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將他提起公訴。

彰化地院審理期間,涉案警員坦承犯行。法官在判決理由中指出,身為交通警察,本應比一般民眾更遵守法紀,卻擅自竄改取締違規照片,影響交通裁罰的正確性,嚴重損害民眾對公務員執法的信任。

法官審酌,該名警員負責事故處理和違規取締工作多年,對相關法令應十分熟悉,卻仍知法犯法。但考量到他犯罪動機為針對駕駛人超速嚴重以枉顧路人行車安全,最終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但須向公庫支付6萬元。

陳姓警員在審理過程中表示,他對國道超速行徑深惡痛絕,才會做出竄改行為。他因此被懲處,影響考績,已學到教訓。辯護律師也以其執行公務觸法屬「情輕法重」為由向法官請求減刑。

然而,審理法官認為,被告擔任交通警察,對其所職掌之業務法令應有所了解,其負責處理事故、取締違規職務等情事,理應對取締法令及流程嫻熟。身為公務員,自應比一般民眾更遵守法紀、廉潔操守,如有違法失序行為,所負責任自應較一般民眾為重。

法官強調,擅自竄改取締違規照片,一般人皆知屬不合法之行為,影響管理裁罰之正確性,並損及社會大眾對公務員執法之廉潔及公信力,影響層面涉及公益。考量被告身為執法警察之身分,難認有「情輕法重」之情,故不能減刑。

此案件不僅損害了車主權益,同時也損害了國道警察大隊交通裁罰之正確性。法院最終做出判決,判處陳姓警員1年徒刑,緩刑2年,並應向公庫支付6萬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