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心領養黑貓1月就退養!挨告求償16萬元

發表日期:2025 / 10 / 13

近日,嘉義地方法院對一起寵物領養糾紛作出判決。一名李姓男子在領養黑貓一個多月後想要退養,卻被出養方林姓女子依照雙方簽訂的協議書要求支付高額違約金與律師費,總計16萬元。法院經審理後,判決李男應賠償3萬5000元及利息。

根據法院判決書,今年3月13日,林女與李男簽訂了「愛心認養協議書」,並將一隻黑貓交付給李男。然而,到了4月26日,李男向林女傳訊表示「可能要退養」。經過協調後,李男依照林女的指示,將貓咪送至另一名愛貓人士處照顧。

林女隨後提出訴訟,主張根據協議書第17條規定,認養未滿1年退養應罰10萬元。此外,她還依據第20條要求6萬元律師費,合計索賠16萬元。

對此,李男辯稱,他只是將貓咪轉交給林女指定的愛媽照顧,並非「退養」。他還表示,簽約時未被清楚告知違約條款內容,認為10萬元的罰金毫無比例性,且要求他負擔律師費也不合理。

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根據雙方的對話紀錄,認定李男確實有主動表示退養意圖並交回貓咪,構成契約違約。然而,法院也指出,協議書中對退養違約金「不分期間一律10萬元」的約定顯然過重,與誠信及比例原則不符。

法院解釋,該協議的目的是為流浪貓找尋合適的照顧者,使認養人能妥善照顧流浪貓,並約束認養人履行相關義務,避免不當處置流浪貓而危害動物的健康或生命。協議的初衷並非不當增加認養人額外的經濟負擔。

基於以上考量,法院依據民法第252條,將違約金酌減至1萬5000元。至於律師費部分,考慮到案件性質屬簡易訴訟、訴訟金額不高及雙方勝敗比例,法院酌定合理費用為2萬元。最終,法院判決李男應給付林女共計3萬5000元及利息。本案可上訴。

這起案件引發了社會對寵物領養協議的關注。專家建議,在簽訂領養協議時,雙方應充分溝通,明確了解各項條款的內容和含義,以避免日後產生糾紛。同時,出養方在制定協議條款時也應考慮合理性和比例原則,確保協議的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