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在桃園市某國中梁姓理化老師,竟受麥姓主嫌之邀加入製毒集團擔任「技術指導」,在桃園楊梅租屋製毒,並以老師身分向化工行幫忙購買管制化學原料,製造「喵喵」等毒品,桃園地院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判梁男徒刑7年9月,梁男認判刑太重上訴二審;高院日前審認原判決沒有違誤或不當量,駁回上訴,維持徒刑7年9月原判。可上訴。
梁姓老師與同案被告麥姓主嫌、劉姓男子自110年10月起,由麥男負責出資、製造毒品,劉男負責簽約承租桃園市楊梅區泰圳路房屋作為製毒工廠,梁姓老師負責技術指導、教學、取得第四級毒品為原料及相關設備,再由劉男搬運、組裝設備,並安裝製毒工廠水電及定時器等工作,而共同製造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警次於112年9月19日上午10時35分許,前往楊梅製毒工拘提麥男時,而查悉梁姓老師犯行。
桃園地院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判梁男徒刑7年9月,麥男及劉男則分別判刑5年及3年10月,梁男反成集團中判刑最重的被告,於是主張原審認事用法不當、量刑過重上訴二審。
高院合議庭審理認為,依卷內各該證據資料,認定梁男犯行事證明確,且其購買毒品原料,提供製毒資訊,於本案犯罪結構中,扮演對於犯罪目的實現具不可或缺之地位,應為共同正犯,其辯稱僅係幫助犯一節,並不可採信。
梁男所製毒品經鑑驗結果含2種不同成分之第三級毒品,屬混合二種以上同一級別毒品,應論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製造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並依同條例規定加重其刑。梁男與同案被告麥、劉2人之間,具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且梁男並未承認全部犯罪事實,無從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減輕其刑,且其製造毒品犯行,並無顯堪憫恕之情形,亦無從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
合議庭認為,原審以被告梁男製造毒品事證明確,並審酌其無視於國家杜絕毒品犯罪禁令,以自身租屋處為據點,製造含有第三級毒品而混合兩種以上之毒品,助長毒品氾濫,危害國民身心健康,影響社會治安,所為應予非難。
再考量梁男是受麥男之邀約方加入製造毒品,非主要製造毒品之人,其參與情節較諸麥男為輕;併斟酌梁男是將不同種類之第三級毒品混合製成,然尚無證據證明本案毒品已流入社會;兼衡梁男的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暨其自陳之學經歷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7年9月,並敘明相關毒品沒收銷燬及犯罪物品沒收之理由,核無違誤或不當量。梁男上訴主張原審 認事用法不當、量刑過重云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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