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李姓男子於2022年5月在新北市某社區泳池游泳期間,突然出現嗆水窒息的情況,隨後昏迷浮在水面。事發後,其他住戶發現並呼救,值班的救生員才迅速下水將他撈起。李男隨後被緊急送往淡水馬偕紀念醫院,因肺部積水及缺氧等傷勢需要住院治療。
李男隨後主張事故發生時,值班救生員未有效履行職責,坐在沙灘椅上滑手機,未在警戒位置進行監控。他還指出,該泳池未設置應有的救生器材,因而錯失了黃金救援時間。
此外,該名救生員直到幾個月後才取得救生員證照,指控社區管理委員會未能落實監督和檢核工作。基於上述原因,李男對社區管理委員會提起侵權訴訟,要求賠償109萬餘元及利息。
然而,被告社區管理委員會則表示,泳池的管理與維護乃由委託的運動事業有限公司負責,並已依合約要求派出合格的救生員,主張其已做好管理義務,並無怠忽之事。
士林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檢視了救援過程,認為救援時間控制在1分鐘內,而李男所主張的因果關係亦未成立。經過多次調查,檢方最終對此案決定不起訴,李男對此再次提出異議,但也遭高檢署駁回。
法院裁定社區管理委員會所屬的管理組織為住戶選任,依法可委託專業公司管理,其對第三方僅需對「選任與指示」負責。李姓男子未能提供有力證據證明社區在選任或指示上有過失,且泳池是否設置器材不受法律規範拘束。
因此,法院最終認定社區管理委員會並未違法或過失,駁回了李男的全部請求,並要求他負擔訴訟費用。本案的判決結果表明,社區內的泳池管理和救護程序有其特定的法律依據和運作機制,而社區管理委員會所負責的範疇與外部商業環境有所不同,李男是否會對此結果提出上訴,需後續觀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