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酒8年破功!男三度酒駕撞車辯「吃薑母鴨」法官不買單

發表日期:2025 / 10 / 31

新北市一名化名阿華的男子,今年1月間在餐廳與朋友聚餐結束後,騎乘機車準備返家。當他行經蘆洲區中山二路與和平路口時,因酒後注意力、反應力及行車控制力明顯減弱,與一輛汽車發生碰撞事故。警方到場處理後,立即對阿華進行酒測,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86毫克,遠超過法定標準。

經調查發現,這已經是阿華第三次因酒駕被警方查獲。根據法院資料顯示,阿華在2017年間曾有兩次酒駕前科,分別被判處3個月及6個月有期徒刑,且均已執行完畢。儘管有過兩次教訓,他仍未能記取前車之鑑,再度觸犯法律。

一審法院考量阿華的累犯紀錄及本次酒駕造成的危害,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對於這項判決,阿華認為量刑過重,決定提出上訴。

在上訴過程中,阿華向法官陳述,自己已經成功戒酒8年之久。事發當日純粹是因為朋友盛情邀約共進晚餐,選擇了薑母鴨這道料理,沒想到會因此釀成大錯。他強調這次事件純屬意外,並非故意違法。

阿華進一步表示,家中還有需要照顧的長輩以及年幼的子女。若真的必須入監服刑7個月,家庭將陷入困境,老人和小孩恐怕無人照料。他懇請法官能夠考量其家庭狀況,給予法外開恩,讓他有重新改過自新的機會。

然而,高等法院法官在審理後認為,阿華的說詞並不足以成為減輕刑責的理由。法官指出,阿華在2017年已有兩次酒駕前科,理應深刻體認酒駕的嚴重性及對社會造成的危害。前兩次的刑罰執行完畢後,他非但沒有警惕,反而再次觸法,顯見其法治觀念薄弱。

法官進一步說明,一審法院在量刑時已經充分考慮阿華的個人狀況、犯罪動機、手段及造成的損害等因素。經過綜合評價,認定7個月有期徒刑的判決適當,並無誤認事實、遺漏重要情節或錯誤評價的情形發生。因此,難以認定一審有濫用裁量權的狀況。

最終,高等法院裁定駁回阿華的上訴,維持原判決,全案確定。這意味著阿華必須入監服刑7個月,無法再有轉圜餘地。此案也再次提醒社會大眾,酒後駕車不僅危害自身安全,更可能造成無辜民眾的傷亡,切勿心存僥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