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黃泰宇/台北報導
台北地方法院正在審理京華城等案,監察委員林盛豐、蘇麗瓊日前透過新聞稿表示,京華城容積獎勵案「允建樓地板面積保障」屬一次性保障,是台北市府、內政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等所認同,而京華城公司中途放棄訴訟,改以「變形」方式申請20%容積獎勵,實非正途。對此,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今(2)日針對林盛豐、蘇麗瓊提出多項反駁,還要求監院查台南市東區細部計畫等7案,他並指監察院為國家憲政機關,若縱容個別監委對專業與法律的濫行調查不當曲解,蓄意打壓行政權、惡意構陷公務人員,非但有愧機關執掌、紊亂憲政秩序,更製造公務員與地方都委會之寒蟬效應,此非國家之福,乃恐國家之殤。
柯文哲臉書全文:
一、 系爭細部計畫核給獎勵容積20%係依據「都市計畫法」、「臺北市都市計畫法施行自治條例」第25條之授權,經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下稱都委會)依法審議後,以「個案」核給之容積獎勵,並經都市設計及土地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下稱都審會)審議通過後,據以核發建照與京華城公司。
而「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係依據「臺北市都市計畫法施行自治條例」第26條之授權訂立之「通案」規定,與前開個案進行之都市計畫審議程序,二者併行不悖,均得作為核給獎勵容積之依據,此有監察院101年度「現行容積移轉、買賣及總量管制規定」專案調查研究報告可稽。莫非監察院不知有上開專案調查報告?又前開個案容積獎勵,與通案容積獎勵所踐行之程序有所不同,前者需經都委會及都審會審議通過;後者只需都審會審議通過即可。前者顯然較為嚴謹,且都委會為獨立機關,都審會係都發局轄下機關,位階有所不同,無法相提併論,監察院豈能不知?
二、 監察院認為:「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係「臺北市都市計畫法施行自治條例」「上位」法規云云,係完全混淆法位階體系,更毫無法學及都計專業,監察委員如此素質令人驚訝(不另贅述)。若監察院認為系爭案件申請容獎欠缺法令依據,並據以糾正台北市政府、都委會及都發局,亦請監察院一併調查如下案件:
(1) 台南市東區細部計畫案(即南紡案):該案為何可給予斜屋頂獎勵(不計入容積)、開發時程獎勵30%(已超過20%之獎勵標準)及整體開發獎勵?
(2) 台北市東方文華細部計畫案:該案為何可給予50%+25%之容積獎勵(已超過20%之獎勵標準),併可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79、80條規定申請提高之容積獎勵?
(3) 台北市南港區鐵路地下化沿線土地細部計畫案:該案為何特定商業區(五)未來作為公務或公共住宅使用之空間,得給予基準容積之30%之容積獎勵(已超過20%之獎勵標準)?
(4) 台南市中西區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該案為何可給予商業區與住宅區大面積開發獎勵、斜屋頂獎勵(不計入容積)?
(5) 高雄市澄清湖特定區計畫(配合高雄市仁武產業園區)細部計畫案:該案為何可視設廠性質及需求酌予增加容積率,最高可達90%之容積獎勵(已超過20%之獎勵標準)?
(6) 高雄市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原中油公司高雄煉油廠土地):該案為何可給予開發基地容積獎勵50%,且就建築基地外之連通設施,依投影面積3倍給予容積獎勵(已超過20%之獎勵標準)?
(7) 高雄多功能經貿園區特定區細部計畫(#亞灣2.0)案:該案為何可以「策略性產業」者或「企業總部」,給予容積獎勵20%之獎勵?
前開(3)、(5)、(6)、(7)均係林欽榮擔任台北市、高雄市副市長期間主持都委會通過,監察院卻未曾依職權展開調查甚至糾止,監察院是否存在雙重標準,已不證自明。
三、 非都更地區之容積獎勵,只要經程序申請、通過審議,且未超過上限20%之規定,一般認為即屬合法,各該容積獎勵與申請人所提供之公益、貢獻與對價性關係是否妥適,係屬都委會審議之權限,且依行政法院向來見解,對行政機關依裁量權所為行政處分之司法審查範圍,僅限於裁量之合法性,而不及於裁量行使之妥當性等,對於計畫性政策之決定及獨立專家委員會之判斷,基於尊重其不可替代性、專業性及法律授權之專屬性,原則上行政法院應尊重行政機關依裁量權所為之行政處分,司法不宜為事後審查。從而,行政法院係尊重行政機關及專家委員會,審查範圍僅限於合法性,不對妥適與否進行審查,二位監察委員所主導之調查報告,卻以外行指導內行之姿,在毫無都市計畫專業、嚴重偏離都市計畫實務經驗下,恣意曲解法令強行將手伸入個案,斲傷行政權甚明。
四、 允建樓地板面積應否為一次性保障,業經證人張景森到庭證述:現況容積應與以保障,豈有改建後容積愈蓋愈少之理?況且申請人於民國80年間,係配合台北市政府政策進行都市計畫變更,捐地30%給台北市政府作為公園用地,並捐款2.2億,提供都市公共建設等回饋方案,才使該區域由工業區轉為商三特區並取得基準積與樓地板保障,若謂保障樓地板面積係一次性,莫非捐地也該是一次性?監委判斷全然悖乎常理。張景森先生並證稱都計一般除非發生特殊狀況(如國土安全或附近樓地板面積超出負荷等),一般均會保障現況容積,都委會必須考量人民權益、地區發展與公平性,提出堅強理由才可能全面性降低原有容積(downzonig),而一次性保障更係建管概念,並非都計概念,監察院竟將兩者混淆,昏庸濫權至此,令人咋舌。
五、 承四,商三與商三特不同,包含使用項目、基準積、管制範圍均有不同,此部分經檢辯雙方進行交互詰問確認,證人張景森具有相當之都市計畫之專業,較本案負責調查之林盛豐與蘇麗瓊二位監察委員高出不知凡幾,監察院說理不成,竟開始配合台北地檢署公訴檢察官說法,以申請人曾告上行政法院卻不放棄上訴為由,軟弱無力的辯護「是申請人放棄向法院爭取權益」,完全罔顧監察機關除監督公務體系依法行政外,亦同時存有保障人民應有權益之義務;監察委員以偏狹採證預設立場,撰寫出一本罄竹難書的。
六、 最後,亦請監察院說明,113年糾正文中指出:基準容積上限560%外加最高20%之容積獎勵,已逾越該細部計畫上位法規(即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25條)與內政部訂定「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第8點之容積率上限規定等語(指商三容積率上限為560%)之明確出處,此意見迭經多位具備都市專業之專家證人到庭證述甚詳,監察院之意見完全與內政部「我國都市容積率管制與獎勵政策專案報告」及歷來函示相斥,又監察院先前因本案諮詢部分專業人員,為何簽到表卻是「中泰花園廣場爭議案」?又為何部分諮詢人士並未依規定製作諮詢筆錄,或有筆錄然並未依規定附卷,究竟有何難言之隱,亦盼貴監察院一併說明。
監察院為國家憲政機關,若縱容個別監委對專業與法律之濫行調查不當曲解,蓄意打壓行政權、惡意構陷公務人員,非但有愧機關執掌、紊亂憲政秩序,更製造公務員與地方都委會之寒蟬效應,此非國家之福,乃恐國家之殤。
照片來源:柯文哲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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