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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品進口免繳納稅款保證金之第三方擔保單位許可申請 114年第2次申請時間自即日起至11月30日止

發表日期:2025 / 11 / 03

【記者蔡富丞/綜合報導】為推廣藝文交流及活絡藝術交易市場,落實《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30條規定,文化部會同財政部訂定「參展或拍賣之文物藝術品標本進口免繳納稅款保證金辦法」,可由納稅義務人以外且經認可的國內主辦單位或舉辦參展、拍賣的業者、團體向海關提供書面保證,免繳納稅款保證金放行。每年5月與11月可提出申請,有意者可以郵寄方式向文化部提出申請。

經文化部認可具有提供書面保證資格的單位,將核發認可函,認可期間為自核發日起一年。經認可的國內主辦單位或舉辦參展、拍賣的業者或團體,可擔任第三方擔保,向海關提供書面保證。

原始新聞來源 藝術品進口免繳納稅款保證金之第三方擔保單位許可申請 114年第2次申請時間自即日起至11月30日止 臺灣郵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