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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一個不起眼的內規「解釋函令」卻能侵害納稅者權益

發表日期:2025 / 11 / 04
【投書】一個不起眼的內規「解釋函令」卻能侵害納稅者權益

古美珠/上班族

台灣的稅捐機關,財政部發布9,000多則多如牛毛之解釋函令,當聖旨般的恣意妄為,利用違法、違憲之解釋函令及命令侵害納稅者財產。台北商業大學財政稅務系副教授黃士洲曾表示,「解釋函令是財政部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定的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如此內規的解釋函令,在稅捐課徵認定上,對納稅人權益影響甚鉅!甚至有案例,縱有大法官釋憲之有利結果,仍無法獲得有效之救濟。

會計師王明懿,在真理大學舉辦研討會,對法稅改革提出建言,她以「稅務制度之解釋函令」為題表示,違憲之解釋函令,截至1101224日為止,司法院大法官共有813則解釋,與稅有關的釋憲計有126則,6則被要求檢討改進及修正,51則被宣告違憲,其中29則是98年兩公約施行後被宣告違憲。會計師王明懿,以永安租賃公司案件為例,更凸顯稅務法制不完善,因濫用大量沒有立法審查機制的「解釋函令」導致稽徵機關裁量權過大,而對人民課稅及處罰。

永安租賃公司為86年板橋地方法院執行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的債權人,聲明承受法拍屋計17億多元,其中房價132,669萬元,並依法繳付營業稅6,317萬元。93年永安租賃檢附板院民事強制執行案款收據,申報扣抵營業稅6,317萬元,但台北國稅局大安分局以財政部 77 年發布之修正營業稅法注意事項第3點第4項第6款據以認定法院民事強制執行案款之收據不能當憑證,不予抵扣稅額。法院開的收據,竟然沒有公信力,試問我們人民需要法院做甚麼?永安租賃公司不服台北國稅局之處分,提起復查、訴願、行政訴訟歷經十年敗訴確定後聲請釋憲。

永安租賃公司依大法官釋憲之結果,要求財政部重新核定,但財政部未依照大法官的解釋給予永安公司應有的救濟,永安公司只得向行政法院提起再審請求救濟。孰料行政法院三次駁回永安公司的再審之訴。永安租賃公司只得再次提起釋憲,幸得大法官決定受理,並於釋字第706號解釋應予補充。此解釋案係開創釋憲史上的紀錄,解釋文中明白諭知,當事人可以使用法院收據作為稅務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不需要行政法院再審,也不容行政部門繼續藐視司法。

會計師王明懿,感嘆!透過永安租賃公司案件,足以發現潛伏在財政部的黑箱中,一個不起眼的函釋,卻違反憲法平等原則、稅捐法律原則及量能課稅原則等之財稅法令,對納稅者所造成之損害經由層層救濟,納稅者最後尋求釋憲終獲得平反,過程中耗費龐大的司法資源,對經濟及投資信用造成負面影響;也凸顯我國稅務案件之行政救濟制度完全失靈,縱有大法官釋憲之有利結果,仍無法獲得有效之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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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來源:Unsplash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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