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涉及掏空、內線交易、炒股三大弊案落跑海外遭通緝的國寶總裁朱國榮,因使用人頭帳戶炒作龍邦國際股票,造成投資人損失,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提告求償,台北地院一審判決保護中心全部敗訴,上訴二審後;高院今(4)日逆轉改判朱國榮、林桂馨賠償2289萬1940元。可上訴。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起訴主張,朱國榮、林桂馨共同自103年2月5日起至同年4月15日止、自103年11月10日起至104年2月10日止、自 104年5月26日起至同年8月26日止、自105年1月30日起至同年3月25日止這4個時段,利用大量人頭帳戶,連續相對成交龍邦國際股票,以製造龍邦公司股票交易活絡之表象。
並於第3時段期間利用大量人頭帳戶,連續密集高價委託買入並成交,將龍邦公司股票價格拉抬向上,不法操縱龍邦公司股票價量,致投資人人善意買進龍邦公司股票,共計受有2457萬4665元損害,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求償2457萬4665元。
高院合議庭審理認為,朱國榮於4個時段的營業日利用人頭帳戶連續對龍邦公司股 票大量相對成交,製造龍邦股票交易活絡之表象,並於第3時段盤中連續以高價 買進龍邦股票而拉抬股價,足以影響龍邦股票價量及市場交易秩序。
林桂馨知悉朱國榮意圖操縱龍邦公司股價,仍依其指示促成朱國榮遂行操縱龍邦公司股價之行為,而與朱國榮共同違反證交法等保護他人之法律,應依證交法、民法規定,連帶賠償授權人所受損害。
合議庭核算龍邦公司股票於4段期間操縱行為開始前10個交易日之平均收盤價,投資人在這4個時段操縱期間賣出龍邦公司股票而獲利者,於計算投資人所受損害時,應予損益相抵,最終結算朱國榮、林桂馨應賠償2289萬19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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