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院判決書及檢方起訴內容指出,這起偷拍案件發生於2023年4月9日中午12時許。被告徐姓男子當天在台中大甲某殯儀館外遊蕩,伺機尋找隨機作案對象。當他看見一名女子進入女廁後,隨即尾隨跟進。
徐男進入廁所後,取出隨身攜帶的平板電腦,將設備的鏡頭部分從隔間下方的門縫伸入,企圖錄製女子如廁畫面。然而,這項偷拍行為立即被受害女子察覺。女子發現異狀後,當場驚恐尖叫求救。
受害女子的丈夫當時正在殯儀館附近等候,聽到妻子的求救聲後,第一時間衝入廁所,將徐男當場制伏並報警處理。警方到場後,隨即將徐男帶回警局偵訊。
檢方調查發現,徐男並非初犯,過去已有多次偷拍紀錄,卻仍不知悔改。檢方認定其行為明確觸犯刑法,依妨害秘密罪將徐男起訴,並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台中地院刑事庭審理後認為,徐男的行為構成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未遂罪。法官考量案情後,判處徐男有期徒刑4個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刑事判決確定後,受害女子另行提起民事訴訟求償。
受害女子在民事訴訟中表示,自己在殯儀館上廁所時遭人偷拍,情緒受到巨大衝擊。事發後恐懼感長期揮之不去,身心承受難以言喻的痛苦,因此向徐男求償精神慰撫金20萬元。
民事訴訟過程中,徐男因另案執行中,經法院合法通知後並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也沒有提出任何書狀聲明或陳述。
台中地院民事簡易庭法官審理認為,女廁屬於高度隱私空間,徐男使用平板電腦伸入隔間的行為特別惡劣且蓄意。受害女子遭偷拍必然感受到驚嚇、羞辱、恐懼及不安,精神上受有相當程度的痛苦,屬於精神上的重大侵害。
法院審酌雙方的身分、學歷、經濟能力、社會地位條件,以及侵害行為的程度等因素後,認為受害女子依法請求精神慰撫金確屬有據。最終判決徐男應賠償受害女子精神慰撫金10萬元,並負擔訴訟費用。
這起案件凸顯偷拍犯罪對被害人造成的嚴重精神創傷。徐男不僅有多次偷拍前科,這次更選擇在殯儀館這種特殊場所犯案,手法大膽惡劣。使用平板電腦而非一般偷拍工具進行犯罪,顯示其預謀性質明確。
目前刑事及民事判決均已作出,徐男須面對刑責並賠償被害人。全案仍可上訴,後續發展有待觀察。此案也再次提醒民眾,在公共場所使用廁所時應提高警覺,遇到類似情況應立即求救並報警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