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檢方起訴內容,這起偷拍事件發生於2023年11月8日晚間6時許。當時擔任朝陽科技大學兼任講師的魏姓男子,在校內圖書館2樓發現一名正在使用手機的女學生。魏男因認為該名女學生長相漂亮,刻意選擇坐在她的對面座位,並開啟手機錄影功能,多次將手機伸到座位下方,企圖拍攝女學生的裙底畫面。
女學生察覺異狀後,驚嚇之餘立即離開現場。校方接獲通報後報警處理,警方調閱圖書館監視器畫面,發現魏男行徑確實詭異可疑,隨即持搜索票對魏男進行搜索,並查扣其手機作為證物。
在偵查過程中,魏男最初完全否認犯行。他向檢方辯稱當時只是在為手機充電,因為注意到女學生長得漂亮,才從座位下方拍攝她的臉部,強調並無意圖拍攝其身體隱私部位。這項說詞在警詢、偵查階段,以及法院第一次、第二次開庭訊問時,魏男都堅持相同說法。
直到法院第三次開庭,審判長當庭提示並勘驗監視器畫面後,魏男在鐵證面前才終於改口認罪。台中地院刑事庭審理後,認定魏男構成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未遂罪,判處3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
法院特別指出,雖然魏男並無前科紀錄,但考量他身為大學兼任講師,理應為人師表,竟然利用課間休息時間前往圖書館從事犯罪行為,情節難以原諒,因此不予緩刑。
受害女學生隨後向校方提出性騷擾申訴,經調查後認定成立。她另外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主張因此事件身心受創,要求魏男賠償10萬元。女學生的父母也一同提告,表示女兒當時仍在學,依社會通念是父母眼中尚未出社會的稚女,他們陪伴女兒度過創傷期間付出更多心力,因此也各自求償10萬元。
魏男在民事庭審理時表示,對於造成女學生的困擾感到抱歉,曾經想要透過律師向對方道歉,但始終無法聯繫上受害者。
民事庭審理後認定,魏男企圖竊錄女學生裙底的行為,確實造成她心生畏懼、恐慌,身心遭受相當程度的痛苦。法官考量雙方原本互不相識,魏男竟在公眾得自由進出的圖書館內企圖偷拍,審酌侵害程度等一切情狀後,判決魏男應賠償女學生8萬元精神損失。至於女學生父母的求償部分,法院認為女學生遭偷拍與其父母身分法益是否受侵害屬於兩件事,因此駁回父母的求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