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基隆地方法院最新判決,一起房地產委託銷售違約案件引發關注。基隆市一名屋主於2024年5月28日與房仲公司簽訂專任委託銷售契約,委託出售其名下土地,原定委託期間至2025年5月31日止,委託總價為398萬元。契約明確規定,屋主不得自行出售或與其他房仲媒合的買方私下成交。
由於該土地遭政府徵收,雙方於去年6月4日調整銷售價格至650萬元,並於6月2日延展委託期限至2026年5月31日。房仲公司在委託期間積極推廣該土地,今年6月5日成功引介楊姓買家,並取得確認書及買賣議價委託書。
然而,就在房仲公司即將完成媒合之際,屋主卻指示該公司已離職的周姓前員工及另一地產經紀公司代辦交易。屋主與楊姓買家於今年6月9日私下簽訂買賣契約,8月11日完成土地過戶登記,實際成交價為456萬元。房仲公司發現後,隨即提起訴訟求償。
屋主在法庭上辯稱,簽署延展委託書時受到詐欺。他表示,周姓員工離職一事未被告知,數月後江姓女員工才聲稱接手工作,但未有任何作為。直到委託期限將屆,江女謊稱受周姓前員工指示請他補簽文件,他才簽署延展委託銷售同意書。屋主主張依民法第92條規定,應可撤銷該同意書。
基隆地院審理認為,屋主未能提出任何證據證明詐欺成立。法院指出,契約當事人為房仲公司與屋主,公司內部人事變動並非契約延展的關鍵因素,不影響契約效力。江姓員工接手前員工工作,屬房仲公司內部合理調派,並無違法或欺詐行為。
法院綜合考量房仲公司的推廣成本、媒合買方成果及屋主惡意違約情節,認定屋主應支付違約金。但考量原約定金額過高,依民法第252條酌減後,判決屋主應賠償違約金22萬8000元。此金額包括房仲公司應得的服務報酬13萬6800元,以及買方應付的服務報酬9萬1200元。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