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發生一起因管理費糾紛引發的訴訟案件。鍾姓男子為某社區房屋所有權人,自107年10月起未繳納管理費,累積欠款時間已達6年。當鍾男向社區管理委員會索取電梯磁卡時,管委會以其長期欠繳管理費為由拒絕提供。
根據法院判決書內容顯示,鍾男主張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身為房屋所有權人有權向管委會索取電梯磁卡。他指控管委會拒絕交付磁卡的行為,導致其在112年至114年期間無法將房屋出租,造成租金損失共計24萬元。基於此,鍾男向高雄地方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管委會賠償損失並提供電梯磁卡1張。
面對鍾男的指控,管委會提出抗辯表示,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管委會並無義務無償提供住戶電梯磁卡。管委會強調,鍾男長期未遵守社區規約繳納管理費,依據社區規約第8條規定,管委會有權不提供電梯乘坐開關磁卡。
高雄地方法院法官審理此案後做出判決。法官指出,權利義務關係具有相對性,不能只講究權利而忽視應盡的義務。公寓大廈屬於集合式住宅體系,每位區分所有權人都有繳納管理費的義務,相對才能要求管理委員會履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的職責。
法官進一步說明,鍾男長久以來未繳交管理費,自然難以要求管委會提供電梯磁卡。況且電梯磁卡製作需要成本,鍾男未繳交相關費用即要求管委會提供,於法無據。
針對鍾男主張該房屋為空屋不須繳交管理費的說法,法官提出質疑。法官認為,若該屋真為空屋不需繳交管理費,又怎麼可能出租給他人正常居住使用?既然能夠出租,就不能歸類為空屋。基於上述理由,法院認定鍾男請求賠償租金損失並無理由,判決駁回其全部請求。本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