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院判決書記載,這起案件發生於今年3月間,當時年僅17歲的鄭姓男子透過不明管道,多次向他人購買第三級毒品依托咪酯作為原料。
鄭男將購得的依托咪酯自行加入荔枝口味調味精,製作成俗稱的喪屍菸彈,展開其製毒販毒的犯罪行為。為擴大販毒規模,鄭男創立專門的販毒群組,並找來多名朋友加入組織,擔任所謂的「外送員」角色。
這些朋友負責與買家進行實際交易,而鄭男則在幕後繼續負責製毒過程,形成完整的製毒販毒產業鏈。透過這樣的運作模式,鄭男在短時間內獲得高達50萬元的不法報酬。
案件偵破後,一審法院依據製造、販賣第二級及第三級毒品等罪名,判處鄭男有期徒刑8年。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考量案情重大,裁定將鄭男羈押,並延長羈押期限至今年年底。
面對羈押裁定,鄭男透過律師提出抗告。律師主張,鄭男犯案時年僅17歲,販毒動機出於家庭經濟壓力及年少思慮不周。經過這次教訓,鄭男已深刻反省並知所警惕,應當沒有逃亡、滅證或再犯之虞,因此請求法官准許具保停止羈押。
台南高分院法官審理抗告案後認為,鄭男販賣第二級、第三級毒品的次數和數量都相當可觀,更是犯罪組織的指揮者,擁有取得毒品及銷售毒品的完整管道。這些行為嚴重危害社會治安,所涉刑責非輕。
法官指出,原審法院已充分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認定鄭男的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尚未消滅,因此裁定延長羈押。這項裁定是針對具體案情依法裁量的職權行使,並無違誤。最終,台南高分院裁定駁回鄭男的抗告,全案不得再抗告,鄭男將持續羈押至今年年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