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何姓男子原訂於2023年7月14日搭乘星宇航空班機前往美國洛杉磯就學,不料在登機口遭地勤人員攔下,告知其入境文件存在問題,隨即拒絕讓他登機。
根據法院調查,當天星宇航空地勤人員依據民用防空保安管理辦法規定,核對何男提供的I-20表格,也就是非移民學生身分資格證明文件。地勤人員發現,何男預計抵達美國的日期早於美國聯邦移民法規所要求的「開學前30日內」才能入境的規定。
為確認此事,地勤人員立即透過專線聯繫美國海關及邊境保護局。美方值班官員明確表示,根據美國法規,持學生簽證者必須在課程開始前30日內才能入境,若何男在該時間點抵達美國,將會被直接拒絕入境。基於美方的回覆,星宇航空依運送條款拒絕何男登機。
何男主張,星宇航空無故拒載,導致他無法如期返美就學,不僅衍生搬家費用、房屋延期租金、通訊費等經濟損失,更造成極大的精神壓力。他認為航空公司侵害其權利,因此向星宇航空提告求償31萬7105元。
星宇航空則抗辯,公司是依據運送條款規定,在旅客不符合目的地國家入境法規時,有權拒絕運送。當天的拒載決定是在向美國官方查證確認後所做出,並非無故拒載。航空公司強調,若讓何男登機,他抵達美國後仍會被拒絕入境,反而會造成更大的困擾。
士林地院審理後認定,星宇航空確實已向美國海關及邊境保護局查證,獲得明確回覆何男將不符合入境規定。法院指出,航空公司依運送條款拒絕運送,是為遵守美國相關法規,難認有無故拒載的情況。
此外,法官也認為何男未能充分舉證證明星宇航空侵害其權利,或造成具體損害。最終判決何男請求損害賠償無理由,駁回全數請求,訴訟費用由何男負擔。本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