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平交易委員會召開第 1778 次委員會議,依公平交易法第 15 條第 1 項但書第 8 款及第 16 條第 2 項規定,附加負擔許可荷蘭商 Dell Global B.V. 及其供應鏈共 12 家事業,進行聯合採購再生能源之聯合行為,許可期間為 5 年,自 114 年 12 月 1 日起至 119 年 11 月 30 日止。
公平會指出,該案為我國首度以「環境永續發展」為核心目的,審議並核准事業申請聯合行為例外許可的案例,具有指標性意義。
公平會表示,因應全球減碳與永續發展趨勢,該會於今年 2 月頒訂「事業因應環境永續及聯合行為之參考指引」,透過競爭倡議與評估清單,協助事業自我檢視合作行為是否有助於環境永續,並評估是否對市場競爭造成不當影響。Dell 為提升其在我國供應鏈廠商的再生能源使用率,回應國際綠色供應鏈要求,依指引規定向公平會申請聯合採購再生能源,成為該指引發布後首件正式審議案件。
公平會說明,本案參與聯合採購的事業,涵蓋電腦代工、IC 晶片、液晶顯示器、記憶體、印刷電路板、電源供應器及機殼等產業,雖產業別不同,但均屬再生能源需求者,並以共同採購環境永續投入要素為目的,相關市場界定為「再生能源市場」。
在審議過程中,公平會除邀集再生能源售電業者及學者專家召開座談會,廣泛徵詢產官學意見外,也同步蒐集國際競爭法主管機關的執法觀點,進行整體評估。
就市場供需功能而言,公平會指出,以申請人最大預估採購量計算,所占 119 年再生能源市場可交易量比例不高,市場上供需交易對象眾多,尚無取得或濫用買方優勢之虞。此外,售電業者仍提供小額再生能源採購方案,未排擠其他事業取得再生能源,市場競爭性仍然存在。
在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評估方面,公平會認為,透過買方力量集結,有助於提升購電雙方協商地位的對等性,吸引更多售電業者投入競爭,並降低交易成本、提升經營效率,對推動綠色能源轉型具正面意義。電子產業為我國重要出口產業,透過綠化製程,也有助於提升產品永續價值與國際競爭力。
公平會進一步指出,本聯合行為預估每年可減少約 0.84 億公斤二氧化碳當量(CO2e),相當於約 346 至 760 座大安森林公園的吸碳量,對降低環境污染具實質效益。
公平會強調,聯合行為若要獲得例外許可,必須建立在提升經濟效率、促進產業發展或創新效果的前提下。本案兼具經濟效率、產業競爭力及環境永續多重效益,准予許可,亦象徵我國競爭法執法正式納入永續發展考量的重要里程碑。
考量我國再生能源仍處於發展與轉型階段,公平會亦附加多項負擔,包括禁止分享採購與營運敏感資訊、不得藉此從事其他聯合行為、不得限制個別事業退出或自行採購,並須定期向公平會報告執行情形及相關購電合約內容,以確保市場競爭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