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潭子區某企業社發生嚴重職場性騷擾案件。根據法院判決書顯示,該企業社負責人於2023年3月13日,在一名女員工到職首日,即以教導認識商品位置為由,在倉庫內觸摸對方臀部、大腿內側接近陰部位置、胸部及背部等處。
該名老闆見女員工未激烈反抗,進一步以「拿錯商品必須處罰」為由,要求對方翹高臀部接受「打屁股」處罰。在接下來的3天內,老闆每日重複相同行為,變本加厲強抱女員工,撫摸其胸部、陰部,甚至抓住對方的手觸碰自己的生殖器。
女員工在到職僅4天後,於3月17日向老闆哭訴「我不適合這份工作」,提出離職。在辦公室等待結算薪資期間,老闆再次對她伸出魔爪。據女員工陳述,老闆從她的衣服下襬伸手進入內衣,撫摸其左邊胸部。女員工表示當時極度恐懼,但因倉庫內有剪刀、刀片等利器,擔心人身安全,只能以開玩笑的態度應對。
老闆在猥褻行為後,對女員工表示「今天是我把妳離職的,妳不要在這邊也好,對我的誘惑太大了」、「所有應徵者只有妳眼睛看著我說話」,並聲稱所有行為都是為了「測試看看妳是不是一個聽話的員工」。
女員工報警提告後,經醫院心理鑑定確診罹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出現重度憂鬱、失眠、喪失食慾、逃避人群等症狀,體重驟降20公斤。出庭作證時,她情緒激動落淚,雙手顫抖。
面對指控,老闆辯稱女員工手臂有刺青,讓他認為對方是「流氓、壞人、8+9」,且女員工工作表現不佳,他不可能對其性騷擾。對於被害人上衣胸前驗出其DNA,老闆辯稱可能是他碎唸時留下的唾液。
台中地院一審依強制猥褻罪判刑1年6個月。老闆不服上訴,高等法院二審認為性騷擾罪應分論併罰,改依3個性騷擾罪各判3個月,合併應執行8個月,可易科罰金;強制猥褻罪部分判刑1年2個月,不可易科罰金。全案近期定讞。民事賠償部分,老闆被判須賠償40萬元,二審駁回上訴,民事部分亦告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