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7月13日凌晨發生的這起悲劇,起因於黃國維從前一日下午3點開始,陸續吸食K他命及當時尚未列管的「喪屍煙彈」。該煙彈內含動物麻醉用藥異丙帕酯與人體麻醉用藥依托咪酯等成分。
凌晨1點26分,黃國維駕駛賓士車行經三重正義北路與龍門路口時闖紅燈,以高速逆向撞擊正在停等紅燈的巡邏警車及一輛白牌計程車。警車遭巨大撞擊力推進對向騎樓,波及19輛機車,車頭全毀。副駕駛座的警員黃瑋震全身多處骨折導致創傷性血胸,送醫後宣告不治,留下妻子與幼子。
黃國維為警方列管的治安顧慮人口,有槍砲前科及70多次交通違規紀錄。案發後他宣稱「毒駕斷片不知做錯事」,並承諾以50萬元和解,但至今未支付任何賠償。
新北地院國民法官認定黃國維構成無照駕車以他法致生往來危險致人於死罪、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等罪名,從重判處18年6月徒刑。
然而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一審審判長未向國民法官清楚說明本案屬「想像競合犯」,可能造成重複評價被告行為,導致刑責加重的程序瑕疵。審判長張惠立指出,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與不能安全駕駛罪只能擇一判決,但一審卻以兩個加重結果犯來評價,因此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
黃瑋震遺孀在二審時痛批黃國維至今仍在推脫責任,質疑其悔改誠意。彭姓計程車司機也指控黃國維當初承諾和解金是為騙取減刑,批評「毒駕斷片難道就可以無罪?」
此案為國內首起吸食喪屍煙彈撞死警察案件,促使行政院於案發後將依托咪酯列為三級毒品。去年9月土城再度發生類似悲劇後,依托咪酯更被升級為二級毒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