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驚台南學甲地方的前里長刺殺命案,二審判決結果今日出爐。台南高等法院台南分院20日下午宣判,維持原審判決,被告郭哲宏因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18年,刑期執行完畢後須接受監護5年,全案仍可上訴。
根據判決資料顯示,這起悲劇發生於2024年2月22日下午5時11分。被告郭哲宏騎乘機車,行經台南市學甲區南14鄉道新芳高分6電線桿前路口時,與曾任三慶里里長的被害人李坤明駕駛自用小貨車相遇。
郭男認定李男積欠其工作債務,當場示意對方停車並質問。在李男否認欠款後,郭男情緒瞬間失控,立即掏出預先藏匿的水果刀,朝坐在駕駛座內的李男連續刺擊。
李男遭刺傷部位包括左鎖骨上方、左胸外側、左胸乳頭下方及左髖部外側,其中股動脈遭割裂導致大量失血。雖經民眾目擊報案,緊急送往台南佳里奇美醫院搶救,仍於當晚8時31分宣告不治。警方在案發後1小時內迅速逮捕郭男到案。
郭男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主張現場無人直接目擊刺殺過程、缺乏直接DNA證據,並引用精神鑑定結果,質疑其殺人故意,認為量刑過重。出庭聽判時,郭男仍稱自己沒有殺人動機,應該無罪釋放。
台南高分院審理後指出,原審已綜合採信法醫鑑定、監視器影像、車輛與車牌辨識資料、現場血跡與斷裂水果刀,以及多名目擊證人證詞。這些證據與被告於警詢、偵查及原審中坦承因債務糾紛持刀攻擊被害人的供述相互印證,足以認定被告犯行。
法官強調,被告刺擊力道猛烈,見被害人大量出血後未施以救助,反而迅速騎車離去,足認其主觀上具殺人確定犯意。即便無人親眼目擊刺殺瞬間,整體間接證據已形成完整證明鏈。
關於量刑部分,合議庭指出,本案屬國民法官參與審判案件,刑度係經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合議多數決定,已具體斟酌各項量刑因子,未逾法定刑度,二審應尊重原審判斷。最終認定郭哲宏上訴無理由,裁定駁回。
據了解,被害人李坤明在台南縣時期擔任新芳里長,縣市合併後連任兩屆三慶里長,是當地養殖虱目魚、白蝦大戶,做人海派常幫助里民,在地方上頗有聲望,此案發生讓當地居民錯愕不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