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莽男肉身擋警車嗆希望罰更多 法官如願裁最高額

發表日期:2026 / 03 / 01
莽男肉身擋警車嗆希望罰更多 法官如願裁最高額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台南市永康區一名鄭姓男子去年12月13日凌晨2時40分在永康分局鹽行派出所前,見到警車出勤,竟以肉身阻擋,還嗆警「我希望罰更多」,經警方依違反社維法移送台南地院裁罰;法官審理後,依鄭男所願,裁罰最高額12000元罰鍰。可抗告。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規定,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處拘留或新台幣12000元以下罰鍰。通常法官會審酌案情適量裁罰,處最高金額罰鍰的案例並不多見。

鄭男是於去年12月13日凌晨2時40分行經永康區中正北路的鹽行派出所前,看到員警駕駛巡邏警車出勤時,無故以肉身攔阻巡邏警車駛出警用停車位,警方對鄭男莫名其妙的擋車行為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台南地院新市簡易庭裁罰。

法官檢視錄影擷取照片,確認鄭男先於鹽行派出所外駐足張望,再於員警駕駛巡邏警車出勤,將巡邏警車自警用停車位起駛時,站立於巡邏警車前方,以身體阻欄巡邏警車駛出警用停車位,雖未達強暴脅迫之程度,但已對員警之勤務執行造成妨礙,有害於國家權力之行使。

法官認為鄭男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之行為。

法官審酌鄭男自述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貧寒之家庭經濟狀況、從事打石工,且於員警告知罰鍰之法定金額時稱「我希望罰更多」之態度等一切情狀,裁罰12000元罰鍰,並期能切實悔改,勿再有違序非行。

照片來源:AI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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