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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啟聖/專欄】火終將燒回自己:當「流氓」標籤反噬傅崐萁權力集團

發表日期:2026 / 03 / 18

【何啟聖/專欄】先說結論。如果以下評論是為某人洗白,就枉費多少人因流氓條例失去人身自由的人權法治探討這樣的一個歷史反省機會。在今天已經沒有法律可以認定「流氓」的情況下,再用流氓來進行政治攻擊,就顯示職司立法的民意代表其 法治教育的欠缺。而以自身更生人的身份,去指摘遭到戒嚴時期「惡法」行政裁定的政敵,只會讓外界見識其中的荒誕與一種笑不出來的悲愴。

近日花蓮政壇的攻防中,再度有人翻出二十多年前的「流氓感訓」往事,試圖將「流氓」兩字貼在張峻身上。然而,只要稍微理解台灣法律制度的演變,就會知道這種指控其實站不住腳。因為「流氓」這個概念,本身就是戒嚴時期行政權高度集中的歷史產物,早已在民主憲政的發展中被逐步淘汰。

過去台灣確實存在— 檢肅流氓條例

這部法律是威權時期為維持社會秩序而制定的制度。當時政府採取的是一種相當「便宜」的治理方式:只要行政機關認定某人具有危害社會秩序之虞,就可能被列為「流氓」,送往感訓處分。便宜行事到什麼程度呢?就是只要警察覺得你「『明天』『可能』『犯罪』」,他「今天」就可以把你送到感訓。我之所以用三個「雙引號」,旨在說明這三件事,具有極高度臆測性,完全不需要具體事實,這不是刑事審判,而是一種帶有強烈預防性拘束的行政制度。

換言之,「流氓」從來就不是刑法罪名,而是一種行政身分的認定。也正因如此,隨著台灣民主化與憲政制度的發展,這套制度逐漸受到憲法審查。

其中最關鍵的轉折,來自兩次大法官會議解釋。

首先是1995年的司法院釋字第384號解釋

這號解釋確立了一個重要原則:凡限制人民身體自由的處分,必須由法院依正當法律程序為之。在此之前,流氓感訓制度多由行政機關主導,司法審查十分有限。釋字384號雖未直接宣告流氓條例違憲,但已明確指出,行政機關單方面限制人身自由的制度,與憲法保障人身自由的精神存在重大衝突。其結果,是迫使政府修改制度,改為由法院裁定感訓處分。

然而,即使引入司法程序,制度本身仍然存在根本問題:所謂「流氓」的構成要件極為模糊,本質上仍屬於預防性拘禁。隨著人權標準的提高,這套制度越來越難以在憲政體系中立足。最終在2007年的司法院釋字第636號解釋,大法官進一步指出,相關制度在構成要件明確性與人身自由保障上存在嚴重疑慮,對其正當性提出更為嚴格的憲法檢視。這也加速了制度的終結。2009年,立法院正式廢止《檢肅流氓條例》,象徵威權時期行政拘禁制度的歷史正式翻篇了。

因此,在今日的法律體系中,早已不存在所謂「流氓身分」。用「流氓」來指稱某人,並不是法律判斷,而只是政治標籤。

也正因如此,當前的爭議其實提供了一個機會:讓社會在民主法治的今天,重新檢視戒嚴時期威權體制下,為維護社會秩序而採取的那些行政權獨大的「便宜做法」。在今日憲政價值之下,我們更清楚知道,限制人民自由必須有明確法律、正當程序與司法審判的保障。

然而令人遺憾的是,仍然有少部分曲意維護傅崐萁權力集團的人士,不在法理與制度上進行辯論,而是恣意謾罵、胡亂貼標。將威權時代留下的制度殘影,直接拿來作為今日政治鬥爭的工具。這樣的做法,不僅缺乏民主素養,也踐踏了法治討論應有的底線。

更荒誕的是,發動這種政治污名戰的人,正是由民主時代司法三審定讞、兩度入監服刑、因金融市場詐騙小老百姓血汗錢而被法院認證的經濟犯傅崐萁所領導的權力集團。

當一個曾因金融犯罪入獄的人,試圖用「流氓」這樣的歷史標籤去攻擊別人時,這樣的政治操作本身就充滿荒誕感。

傅崐萁說張峻是「流氓」,看似是在向對手潑髒水。但在一個逐漸成熟的民主社會裡,當人們開始重新理解制度與法律的背景時,這樣的攻擊往往會適得其反。

有些火,本來是丟向別人的。
但最後,往往會燒到自己身上。

 

(作者:何啟聖─資深媒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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