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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幼童洗浴、脫衣 女生輔員二審逆轉改判刑11月

發表日期:2026 / 03 / 19
偷拍幼童洗浴、脫衣 女生輔員二審逆轉改判刑11月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在兒福中心下所設育幼家庭擔任生活輔導員的蕭姓女子,多次利用照顧的幼童機會,偷拍幼童全裸洗浴、換衣,共有8名幼童受害,經台北地院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判刑8年6月;蕭女上訴二審,高院審理後,今(19)日以適用法條有違誤及與部分幼童和解,撤銷改判徒刑11月。可上訴。

蕭女是自99年11月1日起至109年9月30日擔任兒福中心下所設育幼家庭的生活輔導員,負責照護育幼家庭內8名院童生活起居。蕭女於101年3月1日,於未滿7歲之男童在浴室脫衣未注意之際,以照相方式竊錄A童裸露身體隱私部位照片,再傳輸儲存至隨身硬碟。

蕭女又於104年1月至6月間某日,於年僅7歲至11歲的4名男童共浴,在洗浴過程中未注意之際,以照相方式竊錄裸露全身合照,再傳輸存取至筆記型電腦。隔年,蕭女又要求5名男童不准關門共浴,拍攝3名男童的合照數張。

某幼童在育幼家庭舉辦之兩性平等課程中,向課程講座提及遭生活輔導員拍攝裸照一事,引發育幼家庭內部職員起疑,透過管道向外檢舉,復輾轉經社會局通報警方偵辦,才查獲蕭女的偷拍犯行。

北院審理認為蕭女為滿足慾望,拍攝兒童全身裸露的猥褻照,戕害兒童身心發展,惡性重大,考量她已婚、被害人數、拍攝情境、與被害兒童的關係,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未滿18歲之人被拍攝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判蕭女8年6月徒刑。

案件上訴二審後,高院合議庭審理後僅認定蕭女拍104年1月至6月間某日,於年僅7歲至11歲的4名男童共浴;及101年3月1日,偷拍於未滿7歲之男童在浴室脫衣有罪,其他則以罪證不足認定無罪。

合議庭並認為,蕭女拍攝的畫面雖屬於兒童身體隱私部位,但與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7條之客體「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之「性影像」之構成要件有別。原判決認被告犯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7條第4項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未滿18歲之人被拍攝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其認事用法容有違誤。

合議庭審酌被告時任育幼家庭輔導員,照顧院童生活起居,卻忽視法律對兒童身體隱私權之保護,為圖一己紀錄之私慾,濫用院童對被告之信任為本案犯行,侵害兒童個人隱私,造成兒童感受難堪、羞憤暨害怕照片有外流之風險等精神上痛 苦。

但是蕭女與1名男童和解,改依2個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製造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各處有期徒刑6月,合併應執行有期徒11月。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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