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中華工程(2515)爭議延燒,台北地方法院認定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透過中工資金以捐款名義行賄,現任經營團隊以「無罪推定、事實未定」為由迄今未啟動法律程序究責,引發市場重大疑慮。中工股東堡新投資今天委任律師,向檢調機關告發沈慶京及相關人員涉犯證券交易法特別背信等罪。
堡新投資委任律師林正疆指出,依公司法及實務見解,負責人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及善良管理人之義務,應以全體股東利益為優先;若公司資源被用於特定人或沈慶京實質掌控的私人企業,未經適法程序與合理決策,已偏離經營裁量之合理範圍。經營階層未能主動釐清責任,公司治理機制形同失靈。
↑圖說:中工股東堡新投資今天委任律師林正疆(如圖),向檢調機關告發沈慶京相關人涉犯證交法特別背信等罪。(圖片來源:堡新提供)
根據法院認定,沈慶京及相關人員於106、107、108年間,透過中工公司以假捐款名義匯款共計新台幣600萬元,交付予特定對象,以協助京華城開發案爭取容積利益。這些資金是中工的資產,卻用於沈慶京實質掌控的私人企業,已涉及公司資源是否遭不當挪用之重大疑慮。
面對爭議,中工經營階層未見積極作為,反以程序理由消極回應;甚至對市場派股東及相關人員,頻以內線交易、操弄市場等高度指控回應,採強勢立場。對沈慶京經法院認定濫用中工資金行賄之行為,卻採取「事實未定」之態度,明顯雙重標準。
堡新投資表示,作為中工股東,在經營階層未採取必要法律行動之情況下,為避免公司利益持續受損,確保相關不法行為得以釐清,已正式委任律師向檢調機關提出刑事告發,請求依法查明沈慶京及相關人員涉犯背信及證交法特別背信等罪責。
堡新強調,告發動作並非經營權之爭,而是基於股東對公司的基本責任與義務,採取必要法律行動。當公司治理機制未能有效運作,股東自發性採取行動,乃維護公司與資本市場秩序之最後防線。
市場人士指出,若放任類似情形持續發生,不僅將影響中工本身之經營與聲譽,更可能動搖整體資本市場對公司治理制度之信任。過去109年大同案即已對市場造成重大衝擊,主管機關應引以為鑑。
堡新呼籲,檢調機關儘速釐清相關事實,並依法究責;金管會、證期局及證券交易所亦應積極關注中工公司本次爭議之發展,確保公司治理制度不被濫用,充分保障股東權益,避免重演重大市場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