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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駕撞死國道緩撞車司機 聯結車運匠二審仍判刑8年5月

發表日期:2026 / 04 / 08
毒駕撞死國道緩撞車司機 聯結車運匠二審仍判刑8年5月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原名鍾世傑的聯結車司機林世傑,在施用安非他命後仍駕駛聯結車上路,在國道撞及停放路邊的緩撞車,造成許姓司機失血性休克當場死亡,桃園地院國民法官法庭判林男徒刑8年5月、併科罰金10萬元;林男以心繫女兒及加上給前妻生活費、撫養費,才會以施用毒品抒解壓力之錯誤行為,導致造成悲劇及抄寫佛經及誦經,迴向被害人為由上訴二審,高院審理後,認林男的理由對量刑結果不生影響,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林男於114年4月7日下午6時至7時間之某時在新竹某公司貨櫃屋,以玻璃球燒烤之方式,吸食安非他命後,8日上午6時13分許駕駛營業貨運曳引車自新竹上路。林男行駛途中就有多次超速、跨越雙白線、偏移路肩、偏移車道、跨越槽化線、未依標線行駛、行車飄移等違規行為。

8日下午4時19分許,林男行經國道南向69公里900公尺處,竟無視已設置道路工事中之障礙物,未打方向燈,自國道最內側之車道偏離行駛,而駛至最外側之路肩上,自後方撞擊停放於該處由許姓司機駕駛的緩撞車,將緩撞車往前推擠,許姓司機站立在緩撞車副駕駛座車門處及護欄中間,遭緩撞車擠壓下半身,造成失血性休克而當場死亡。

桃院國民法官合議庭審理認為,被告於施用毒品情形下仍駕車上路,造成許姓司機死亡之結果,除造成許男生命法益無法彌補之損害,更使其家屬心理莫大悲痛、難以平復,並考量被告心存僥倖,施用毒品後輕忽駕車進行載貨工作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對於公眾往來交通安全所生危險甚高。判刑8年5月、併科罰金10萬元。

林男上訴主張,他是因心繫女兒及加上給前妻生活費、撫養費,才會以施用毒品抒解壓力之錯誤行為,導致造成悲劇;長時間開車是因公司要求當日須送貨完畢,且未擴大對公眾安全之危害;於案發後坦承犯行,並願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及賠償損害。且被告持續抄寫佛經及誦經,迴向被害人,犯後態度良好;家庭支持仍在,具社會復歸可能性各節。

高院合議庭認為,原審就有關之重要量刑事實之認定並無誤認或遺漏,又就上開量刑事實與其他科刑事實予以綜合評價,尚難謂原審國民法官法庭關於科刑事項之認定或裁量有何不當或遺漏重要科刑事實之情。

至於被告表示其有抄誦佛經迴向給被害人、被告長時間入監服刑將愧對妻女等節,或屬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一環,或屬被告因犯罪承擔刑責所造成與家人隔離之必然結果,對於原審前開認定之量刑結果不生影響,尚難謂原審國民法官法庭關於科刑事項之認定或裁量有何不當或遺漏重要科刑事實可言,故認原判決所處之刑應予維持,被告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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