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志成/台北報導】
為有效遏止高再犯率犯罪並保護潛在被害人,立法院會(十七)日三讀修正通過《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之 1 條文。本次修法大幅擴張「預防性羈押」的適用範疇,將備受社會關注的「酒駕」、「兒少性剝削」、「妨害性影像」以及「集團詐欺」等罪名納入。未來法官訊問後,若認為被告嫌疑重大且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即可裁定羈押,不再讓重犯者輕易回歸社會繼續作案。
現行《刑事訴訟法》針對預防性羈押,主要限縮在殺人、傷害、強盜、強制性交等罪。然而,近年來集團式詐欺橫行、兒少性影像散布猖獗,且再犯率極高。
民進黨立委陳培瑜指出,兒少性剝削影像重製、散布案例暴增,必須透過預防性羈押保護兒少。國民黨立委吳宗憲則強調,集團詐欺與組織犯罪對社會危害甚鉅,為確保偵查順利並保護潛在被害人,修法勢在必行。民眾黨團也主張,詐欺與兒少性影像犯罪具有高度社會危害性,現行制度已不足以因應。
三讀通過的條文中,最受矚目的變革之一是將「刑法不能安全駕駛罪(酒駕)」納入。考量酒駕慣犯對用路人生命安全構成極大威脅,未來酒駕累犯將面臨更高的羈押風險。
此外,針對近年兒少保護意識抬頭,修法也特別增訂「殺幼童罪」、「凌虐或妨害未成年人健康發育罪」,以及《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中的多項重罪,力求在案件偵查階段就將可能的加害者與社會隔絕。
針對日益嚴峻的詐騙問題,三讀條文同步將《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相關罪名納入預防性羈押事由。此舉意味著,執法機關對於詐騙集團首腦或核心成員,將有更強而有力的法律工具防止其在交保後立即銷毀證據或繼續指揮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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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新聞來源 立院三讀擴大預防性羈押! 酒駕、兒少性剝削、詐欺全納入 臺灣郵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