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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工程師「強頂」酒吧女店員 強制猥褻判刑6月

發表日期:2026 / 04 / 19
印度工程師「強頂」酒吧女店員 強制猥褻判刑6月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印度籍的風電工程師愛得溫到台北市忠孝東路4段的酒吧消費,見到被害女店員獨自在工作區,先趁被害人不及抗拒之際,徒手撫摸她的背部、臉部,接著更抱住被害人腰部,並以下體頂住被害人下半身,還搓揉她胸部兩側,台北地院審理後,依強制猥褻罪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向公庫支付5萬元宣告緩刑2年,執行檢察官執行保護管束決定驅逐出境,愛得溫聲明異議遭駁回確定。

愛得溫是於113年6月10日凌晨1時許到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4段被害人工作的酒吧消費,見被害人獨自一人在工作區之機會,先乘被害人不及抗拒之際,徒手撫摸被害人之背部,並以臉、手碰觸被害人之臉部,之後又徒手環繞被害人之頸部、抱住被害人之腰部,並以下體頂住被害人之下半身,再以雙手在被害人腋下胸部兩側上下搓揉,期間被害人欲以雙手推開以掙脫,但是愛得溫仍未放手,仍緊將被害人抱住,並親吻被害人之臉頰及頸部而持續相當時間。

合議庭觀諸被告愛得溫整體行為歷程,從完成性騷擾行為後,再從性騷擾行為進階至強制猥褻行為,犯罪行為時間接近,且處於同一空間,被告應係從性騷擾犯意提升為強制猥褻犯意,是其犯意提升之前、後二階段行為,應整體評價為一罪,依重行為吸收輕行為之法理,應以提升後之新犯意處斷。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之強制猥褻罪。

合議庭審酌被告為具有正常智識之成年人,本應明暸人際相處分際所在,竟對告訴人為性騷擾行為,且經告訴人制止,仍罔顧告訴人意願進而為強制猥褻行為,造成告訴人身心受創且蒙受陰影,其犯罪之情狀,無何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有何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

同時,被告為應聘來台工作之印度籍人士,居留日期至116年8月30日,有我國就業金卡,審酌其於案發後多次向兒童及婦女權益保護之社福團體進行捐款,金額達13萬元,犯後態度尚可,經法院宣告附條件之緩刑,且尚無證據證明被告因犯本案而有繼續危害社會安全之虞,所以法院審酌被告犯罪情節、性質、前科素行、生活狀況,及其於我國有正當工作等節,認無諭知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之必要,且既於緩刑期間併付保護管束,檢察官於執行時,自得審酌個案情節,決定是否以驅逐出境之方式取代保護管束。

北檢執行檢察官於114年12月23日以執行傳票、命令,通知愛得溫於115年1月15日報到執行保護管束,並以驅逐出境取代保護管束。愛得溫不服聲明異議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北院審理後認定,原審合議庭於判決中說明:「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前項驅逐出境,準用第8章之規定,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定有明文,該條第1項乃規定檢察官執行外國人保護管束處分之職權時,究依原判決宣告之保護管束處分執行,或以驅逐出境之方式替代執行,係由檢察官依具體狀况,衡情指揮執行之方法。本案被告既於緩刑期間併付保護管束,檢察官於執行時,自得審酌個案情節,決定是否以驅逐出境之方式取代保護管束,附此敘明」。

可見該判決已說明是否以驅逐出境代替保護管束,仍應由檢察官視具體狀況,衡情指揮執行之方法決定之,察官執行的指揮並沒有違反法院判決精神,駁回愛得溫的異議,全案確定。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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